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某律师事务所与被申请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约定:被申请人因与案外人发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委托某律师事务所代理诉讼,经双方协商,采取如下收费方式:被申请人应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律师代理费3万元人民币,若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律师代理费,申请人有权要求支付延期支付的利息。某律师事务所接受被申请人委托后,指派律师出庭。2019年10月,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该案审理终结。 2019年12月,申请人向本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律师服务费3万元及利息。申请人于2019年12月通过微信催讨,被申请人在微信中承诺,“明天转给你”。但被申请人至今未给付。为此,申请人依据委托代理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荆州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如下:1、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立即支付3万元律师代理费及支付以3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11月28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止的利息(损失)。2、裁决仲裁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争议焦点】
一、合同的效力; 二、利息的起算时间点。
【裁决结果】
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某律师事务所支付代理费3万元及相应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3万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1月2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止的利息; 二、本案仲裁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相关法律法规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使用下列规定:(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第六十一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四百零五条规定:“委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解读:双方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约定未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申请人的合同义务随着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已履行完毕,被申请人应支付相应的代理费。双方在未约定支付代理费的支付时间的情况下,被申请人可以随时支付,申请人可以催告被申请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因此申请人在未明确要求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前,其权利并未受到侵害。只有在申请人履行催告义务之后,被申请人仍不履行的,才构成被申请人延期支付。申请人是2019年12月31日通过微信催告被申请人支付代理费的,被申请人承诺2020年1月1日支付代理费。故,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代理费并应从2020年1月2日起承担逾期支付的利息损失。
【结语和建议】
本案中委托代理合同纠纷事实清楚,虽然合同对法律服务费的收费标准具体明确,亦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有效合同。但,涉案合同中关于合同履行期限并未作约定,应按合同履行期限约定不明来处理,根据《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另行协议补充,如何协议补充不成的,应当根据合同的有关条款和交易习惯来确定。如果还无法确定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这也是合同履行原则中诚实信用原则的体现。 因此,在日常拟订合同时,应根据《合同法》第12条之规定,具体合同的八个基本要素,即: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