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3年2月18日11时25分许,在钟山县国道323线783KM+300M处路段,由陈某干驾驶的陕EJ5169号货车与由钟某昭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钟某昭及其摩托车上的成员钟某周、卢某丰、陈某房四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钟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陈某干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钟某昭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摩托车成员钟某周、卢某丰、陈某房不负事故责任。陕EJ5169号货车的所有权人为宋某祥,陈某干受聘于宋某祥驾驶陕EJ5169号货车,财产保险钟山支公司是陕EJ5169号货车交强险的保险人,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限内。2013年2月20日,宋某祥分别赔偿钟某志、钟某灿、莫凤某各17000元,合计51000元。2013年2月21日,财产保险钟山支公司将保险赔偿款18000元汇入钟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账户,2013年2月21日,交警大队将18000元交给宋某祥,宋某祥立即将18000元交给四个受害人的亲属,即钟某志、钟某灿、莫某英、岑某妹。交通事故发生后,四个受害人的亲属经过协商,达成内部利益分配协议书,协议约定,钟某志分得赔偿款份额20000元、钟某灿分得赔偿款30000元、莫某英分得赔偿款30000元、岑某妹分得赔偿款30000元。 由于受害人的损失没有合理赔偿,2013年4月16日,受害人亲属来到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工作人员了解案情后,决定予以法律援助,并指派钟山县法律援助中心钟卫东律师和杨玉岗律师具体承办此案。 承办律师接受任务后,积极收集证据材料,了解到陕EJ5169号货车系挂靠在陕西省渭南市安顺达运输有限公司,经查肇事车辆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钟山支公司入有交强险,故该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收集证据后,承办律师第一时间分别以钟某志、陶某芳(系受害人钟某昭的父亲、母亲),钟某灿、陶某妹(系受害人钟某周的父亲、母亲),岑某妹(系受害人卢某丰的母亲),莫某英(系受害人陈某房的母亲)为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钟山支公司、陈某干(肇事司机)、宋某祥(肇事车辆车主)、陕西省渭南市安顺达运输有限公司(肇事车辆挂靠的车辆所有人)为被告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赔偿原告各项损失。由于受援人生活困难,承办律师还为受援人代书了《缓交诉讼费申请书》并获得法院批准,解除了受援人的燃眉之急。 立案后,法院几次邮寄送达出票均无法到达陕西省渭南市安顺达运输有限公司,承办律师也多次通过多种途径查询了解该公司诉讼主体情况未果,并致函陕西省渭南市法律援助中心请求协助查询安顺达运输有限公司的诉讼主体情况。经渭南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先后在渭南市工商局、渭南市临渭区工商局进行查询,陕西省渭南市安顺达运输有限公司无工商注册登记信息。为此,承办律师申请撤销被告陕西省渭南市安顺达运输有限公司的诉讼主体,待今后查证该公司客观存在后,再另案起诉。 由于本案肇事司机因交通肇事罪已被羁押在梧州监狱,此案需要到梧州监狱开庭审理,承办律师不辞辛苦,前往梧州监狱参加开庭审理。庭审过程中,承办律师向法庭出示了交通事故认定书、尸体检验报告书、医疗凭据等相关证明,同时指出受害人钟某昭、钟某周、卢某丰、陈某房事故发生时为钟山县第一中学学生,就读期间在学校居住、生活,虽然其户籍在农村,但其生活及消费水平达到城镇居民消费水平,其死亡赔偿金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赔偿。要求被告分别赔偿钟某志等人医疗费、死亡补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各474176.32元。 人民法院采纳了律师的大部分代理意见,最终判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钟山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钟某志等人9200元,被告宋某军赔偿原告钟某志等人1243693元,总额达1335693元。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造成四人死亡的特大交通事故肇事案,本案在诉讼主体不明朗的情况下,律师通过对证据材料的细致研究,终于挖掘出有利的证据让法庭得以采纳,有效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实属不易。本案中,受害者的遭遇是不幸的,相信再多的赔偿也无法弥补受援人的伤痛。但法律援助的雪中送炭,让受援人感受到了法治的温暖和人生的希望。生活中,这样的不幸每天都在发生,希望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完善,法律援助宣传的不断加强,可以让更多的受害者、弱势群体及时得到法律援助,感受到法治的温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