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员张某减刑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3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张某,男,1977年5月10日生,小学文化,捕前系农民,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宣恩县。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1月19日被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于2009年3月16日被送入湖北省蔡甸监狱一监区服刑。

【案件办理过程】

2017年3月8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 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湖北省蔡甸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规程》,湖北省蔡甸监狱一监区召开监区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罪犯张某提请减刑案。会议综合罪犯张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罪犯张某至上次减刑后,能够认罪服法,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完成劳动任务,共获得六个季度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关于罪犯张某未履行财产性判项的问题,一监区就掌握的罪犯家庭经济情况进行了认真研究。罪犯张某家住湖北省宣恩县某乡,属全国重点贫困山区,且该犯在本次服刑前,曾经两次服刑,家中除了已分家另行生活的两个哥哥外(他们都在家中务农,而且经济条件都很不好),还有一个七十多岁的老母亲,基本没有固定的生活来源,家境十分贫寒。该犯入监以来一直无人接见,监内一年的消费金额仅人民币六百余元,且全部系监狱发放的工资。结合罪犯张某入监以来的狱内消费等情况,一监区监区长办公会认为,罪犯张某对判决中的财产性判项确实没有履行能力,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建议依法对罪犯张某提请减刑六个月,并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经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认为,监区认定罪犯张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但未充分考虑到罪犯张某系累犯和未履行财产性判项的实际情况,认为应呈报减刑五个月,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武汉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和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武汉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后,派员参加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提请罪犯张某减刑五个月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无监狱人民警察、服刑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武汉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无异议。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减刑建议的评审意见,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张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罪犯张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罪犯张某减刑五个月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7年9月5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罪犯张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法裁定对罪犯张某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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