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刘某某,男,1982年8月29日生,河南省禹州市人。因犯非法经营罪,于2014年12月18日被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4年8月27日起至2019年8月12日止(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2015年1月22日交付江苏省江宁监狱执行刑罚。
【案件办理过程】
2017年11月29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江苏省江宁监狱五监区人民警察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罪犯刘某某提请假释案。会议综合罪犯刘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罪犯刘某某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先后获得三次表扬,确有悔改表现。河南省禹州市司法局对罪犯刘某某拟提请假释的社区矫正环境评估意见为:具备社区矫正条件,可适用假释。刘某某假释后再犯罪可能性评估为低度,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五监区集体会议认为,罪犯刘某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建议依法对罪犯刘某某提请假释。 五监区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支队审查。经审查,监狱刑罚执行支队认为,监区认定罪犯刘某某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同意监区提请假释建议。 2018年1月4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支队的审查意见,召开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议进行审议,并邀请驻监检察官列席会议。评审委员会认为罪犯刘某某确有悔改表现,作出同意罪犯刘某某提请假释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后,监狱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移送江苏省南京市钟山地区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江苏省南京市钟山地区人民检察院作出“罪犯刘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呈报假释程序合法”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罪犯刘某某假释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2018年1月15日,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刘某某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罪犯刘某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提请假释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同意提请罪犯刘某某假释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支队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假释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假释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3月6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罪犯刘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法裁定对罪犯刘某某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19年8月12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