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安民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李某的伤残程度鉴定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8年6月4日,李××,男,63岁,因被他人雇佣为其卸车,在卸车过程中被铝丝扎伤右眼。因案件需要,现受××市人民法院委托我所对其伤残程度进行鉴定。

【鉴定过程】

(一)病历摘要 1.2018年6月4日住院病历 入院时情况:因右眼被弹起的铝丝扎伤后视力下降3小时入院。专科检查:视力:右眼光感不确定,左眼0.8,右眼眼睑红肿,泪小点位正、压迫泪囊区未见脓性分泌物,结膜出血、未见异常分泌物,巩膜无黄染,角膜皱缩、雾状水肿,下方角巩膜缘可见弧形裂口,大量眼内组织脱出、嵌顿,前房积血,余窥不及;左眼眼睑无红肿,泪小点位正、压迫泪囊区未见脓性分泌物,结膜无充血、未见异常分泌物,角膜透明,前房适中,房闪(-),虹膜纹理清,色泽正常,瞳孔圆,直径约3mm,光反射灵敏,晶状体皮质混浊,玻璃体白色絮状混浊,眼底视盘边界清楚,色泽正常,视网膜豹纹样改变、后极部网膜平伏,黄斑中心凹反光不可见;眼压:右眼T-1 左眼15mmHg,双眼位正,大小可,各方向运动不受限;眼部CT(2018-06-04 我院)示:右眼晶状体密度略低,边界不清;右眼玻璃体内积血;右眼周软组织肿胀、积气。入院诊断:1.右眼内积血;2.右眼内炎;3.左眼白内障;4.左眼玻璃体混浊;5.右眼球破裂伤。诊疗经过:入院后完善相关检查,未见明显手术禁忌。于2018.06.05全麻下行“右眼球破裂清创缝合+前房成形术”,于2018.06.14全麻下行“右眼球内容物摘除+眼窝填充+结膜囊成形术”,术后给予抗炎及对症治疗。出院诊断:同入院诊断。 法医学检验 1. 检验方法 按照《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 ZJD0103003_2011)对被鉴定人李××进行法医临床学检验 。 2. 体格检查 被鉴定人李××发育正常,营养中等,神志清,步行入室,查体合作,回答配合。其右眼眼球组织已摘除,内可见义眼植入,左眼正常,视力0.8。余未见明显改变。 3.影像材料 按照《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实施规范》(SF/ZJD0103006_2014)在许昌安民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阅片灯上对李××眼部CT片阅片示:右侧眼球消失,相应眼眶内可见类圆形致密高密度影,左侧眼球大小如常,球内密度均匀,眶壁未见明显外伤性改变,视神经走形正常。意见:右侧义眼置入术后。

【分析说明】

被鉴定人李××因右眼被弹起的铝丝扎伤。伤后视力: 右眼光感不确定,左眼0.8,右眼眼睑红肿,泪小点位正,压迫泪囊区未见脓性分泌物,结膜出血、未见异常分泌物,巩膜无黄染,角膜皱缩、雾状水肿,下方角巩膜缘可见弧形裂口,大量眼内组织脱出、嵌顿,前房积血,余窥不及,伤后在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治疗,于2018.06.05全麻下行“右眼球破裂清创缝合+前房成形术”,于2018.06.14全麻下行“右眼球内容物摘除+眼窝填充+结膜囊成形术”,术后给予抗炎及对症治疗。现查:右眼眼球组织已摘除,内可见义眼植入,左眼正常,视力0.8。眼部CT示:右眼义眼植入术后。参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第七级.5.7.2.4(一眼球缺失或者萎缩)]条之规定,李××眼部损伤致右眼眼球摘除伤残程度属七(Ⅶ)级伤残。

【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李××因外伤引起的眼部损伤致右眼眼球摘除伤残程度属七(Ⅶ)级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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