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冈市红安县法律援助中心对辛某某依法不予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3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辛某某于2002年3月8日与丈夫刘某登记结婚,婚后分别于2003年4月11日、2012年12月15日生育两个子女。辛某某和刘某共同生活期间,于2009年在某镇购买了三室两厅商品房一套,2012年花费4万余元在刘某老家兴建瓦房两间,2016年购买了丰田小轿车一辆,目前夫妻共同存款有53万元,共同债权17.5万元,在某镇经营一家摩托车行。2017年9月,刘某以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辛某某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2017年10月9日,辛某某接到法院送达的起诉书和开庭传票。10月11日,辛某某以不同意离婚为由,来到湖北省红安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请求帮助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不予法律援助原因】

申请人辛某某离婚应诉事宜不属于法律援助的事项范围;另外其申请法律援助未提交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经济状况证明,而且其自述有房产、车辆、银行存款及经营实体,不符合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

【法律依据】

(一)《湖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规定:公民对下列事项需要代理,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 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助金的; 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和维护其他劳动保障权益的; 6.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产生民事权益的; 7.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主张民事权益的; 8.因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损害、食品安全、环境污染、产品质量以及农业生产资料等造成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请求赔偿的; 9.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事项。 市州、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可以对前款规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项作出补充规定。 湖北省黄冈市《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黄办发[2017]2号)规定:在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湖北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事项范围基础上,把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民生事项纳入法律援助范围,帮助困难群众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基本生产生活方面的问题。主要包括:(1)请求给予基本生活费、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社会保险待遇的;(2)因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请求维护合法权益的;(3)请求因工伤事故、医疗事故、交通事故、产品质量事故等造成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赔偿的;(4)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请求维护合法权益的;(5)主张义务教育权利的;(6)因遭受食品药品安全、环境污染等事故请求维护合法权益的;(7)因农资产品、土地承包、宅基地、相邻权、拆迁、征地等产生纠纷的;(8)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安全事故、重大突发事件请求维护合法权益的;(9)不服司法机关生效的裁判、决定且申诉人聘不起律师的。辛某某以刘某有外遇,不同意离婚为由申请法律援助,依法不属于法律援助的事项范围。 (二)《湖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公民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提供经济困难证明。经济困难证明由申请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出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经济困难证明应当如实载明申请人家庭人口状况、就业状况、家庭财产、家庭人均收入等信息。黄冈市《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黄办发[2017]2号)规定:“综合我市法律援助资源、经济发展状况、公民法律援助需求等因素,在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以内,进一步放宽经济困难标准,使法律援助惠及更多困难群众。”辛某某未提交经济状况证明,而且其自称有房产、车辆、银行存款及经营实体,显然不符合经济困难标准,不属于法律援助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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