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峰律师违规收案收费再受行业处分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5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情况】

投诉人称2013年1月委托ZZ所陈峰律师代理劳动争议案件。案件代理费为2万元。协议约定未达到我方要求取得检察院抗诉书情形时,应退还代理费1.5万元。代理结果最终未能达到我公司要求,但陈峰律师以逃避的方式拒不履行协议内容。其次,我公司事后才知道,陈峰律师代理我公司案件的方式违反律师法规定,在签订代理协议时并无律师事务所盖章,也未向我单位出具专用发票。同时在纠纷出现后不仅无法联系其本人,也无法找到ZZ所的营业地址。我公司认为ZZ所和陈峰律师的行为严重破坏律师界的形象,阻碍律师业的发展,给我公司造成严重的损失。 投诉人认为,陈峰律师在代理案件过程中存在未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私自收取律师费的情形,要求还代理费1.5万元并对陈峰律师和ZZ所的行为作出处罚。

【处理情况】

2014年8月11日,北京DFTK激光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以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律师协会投诉北京市ZZ律师事务所及陈峰律师。经过海淀律协立案审查、ZZ所及陈峰律师向海淀律协提交书面申辩意见、海淀律协上报北京市律师协会、以及北京律协召开听证会等程序。北京律协认为:陈峰律师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参加听证,视为其放弃听证权利。本案中,陈峰律师存在私自收案、私自收费的情形,根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一条的规定。决定给予陈峰律师公开谴责的行业纪律处分,并建议司法行政机关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一条、《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纪律处分规则》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 附: 处分决定书 京律纪处(2015)第1号 投诉人:北京DFTK激光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被投诉律所:北京市ZZ律师事务所 被投诉律师:陈峰 北京市ZZ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4年8月11日,投诉人北京DFTK激光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DFTK公司)以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海淀律协)投诉北京市ZZ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ZZ所)及陈峰律师。海淀律协于2014年8月22日立案调查,ZZ所就投诉内容进行了书面申辩并提供了相关的证据材料。陈峰律师未提交书面申辩意见。2014年11月,海淀律协将案件初步审查意见报送至北京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2014年12月25日,本会通过EMS快递向ZZ所寄送《听证会通知》,要求ZZ所通知陈峰律师及该所代表按时参加听证会。2014年12月30日,ZZ所签收《听证会通知》(签收人:孟某)。2015年1月5日、6日、7日,本会秘书处行业纪律部工作人员通过北京律协短信平台,分三天向陈峰律师发送短信,告知其于2015年1月8日召开听证会,要求陈峰律师准时参加听证会。2015年1月8日,本会就此案召开了听证会,陈峰律师未到场参加听证,听证庭经研究,认为陈峰律师的行为属于《北京市律师协会执业纪律与执业调处委员会听证规则》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被调查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参加听证”的情形,视为其放弃听证权利。投诉人的委托代理人王某某、ZZ所代表孟某律师到场参加听证,陈述了各自的意见并对相关证据进行了质证。现该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投诉的主要内容: 我公司于2013年1月委托ZZ所陈峰律师代理劳动争议案件。案件代理费为2万元。协议约定未达到我方要求取得检察院抗诉书情形时,应退还代理费1.5万元。代理结果最终未能达到我公司要求,但陈峰律师以逃避的方式拒不履行协议内容。至今我单位无法联系到陈峰律师本人,也无法联系到ZZ所。 其次,我公司事后才知道,陈峰律师代理我公司案件的方式违反律师法规定,在签订代理协议时并无律师事务所盖章,也未向我单位出具专用发票。同时在纠纷出现后不仅无法联系其本人,也无法找到ZZ所的营业地址。我公司认为ZZ所和陈峰律师的行为严重破坏律师界的形象,阻碍律师业的发展,给我公司造成严重的损失。 投诉请求: 一、请求解决与陈峰律师的代理纠纷; 二、对陈峰律师和ZZ所的行为作出处罚。 被投诉人申辩的主要内容: 陈峰律师未提交申辩意见。 ZZ所申辩的主要内容: 一、经调查,本所从未与投诉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也从未收到陈峰及投诉人要求本所与投诉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的请求,更未收到陈峰及投诉人向本所提交的有关被投诉案件的任何书面材料,本所对被投诉案件毫不知情,故本所认为,如果存在陈峰以律师名义代理被投诉案件的情形,应属《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第十一条规定的私自接受委托,私自收取费用的行为,本所不应对此承担责任。 二、本所对投诉人所反映的陈峰违规行为绝不包庇纵容,本所将全力配合律师协会及司法局开展的调查处理工作,并对投诉人的遭遇表示同情,愿意协助投诉人向陈峰追偿应退赔的违规收费。 三、在本次投诉之前,本所自2010年以来,已3次因陈峰律师所代理案件被当事人投诉,本所已加强对所代理案件的审批管理。本所自首次因陈峰代理案件被投诉之后即对陈峰律师申请代理的案件进行严格审查,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案件不批准代理,对存在较大投诉风险的案件均由本所直接向当事人说明。 四、自去年收到另一投诉案件以来,本所即与陈峰律师失去联系,有关情况本所在北京DLY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投诉一案中已经向律师协会及司法局汇报说明,并已经市律师协会查证属实,本次投诉发生后,本所仍无法与陈峰取得联系。 五、发生此次因私自接受委托的投诉,本所合伙人认为,有必要对陈峰进行本所内部处理,以表明本所不包庇纵容的立场,处理决定经本所合伙人签署合伙决议后另行向律师协会及司法局提交。 六、2014年7月,本所向海淀区司法局提交律所注销申请,但未获批准。本所主要合伙人陈峰自2013年4月因北京DLY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投诉陈峰骗取办案费用一事后,即长期失联,也不缴纳个人年检费用。自2010年以来,陈峰被投诉案件已达四起,致使本所及其他合伙人蒙受巨大损失。本所曾向陈峰多次电话通知投诉事宜,但一直无人接听,2014年9月3日向陈峰邮寄受理通知,但以查无此人退回。 查明的事实: 一、2012年11月15日,DFTK公司将律师费2万元汇入陈峰律师在工商银行开立的个人帐户。 二、2013年1月6日,DFTK公司(甲方)与陈峰律师(乙方)签订《关于聘请律师解决劳动争议之协议》。协议约定甲方就与原公司员工王某1、王某2劳动争议一案聘请乙方为代理律师。乙方受聘期限和工作内容为:此案件开始到终结。工作内容为就以上两案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及再审提起后的诉讼。包括过程中的申诉文件撰写、证据采集、庭审辩护等围绕此案件的法律程序所有工作内容,直至达成甲方所要求结果为准。双方约定律师费为5万元(乙方需提供发票);支付方式为于合同正式签订之日甲方首先给乙方支付2万元,其余费用在甲方拿到抗诉书后再支付尾款人民币3万元。从委托之日开始三个月内拿不到抗诉书的,属于乙方未按照协议约定内容完成,乙方需退回甲方1.5万元整作为违约金。该协议上并无ZZ所公章,仅有陈峰律师个人签字。 三、陈峰律师未将收到的律师费上交至ZZ所。 综上,本会执业纪律与执业调处委员会认为: 一、律师承办业务应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且由律师事务所向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并出具合法票据。本案中,陈峰律师存在私自收案、私自收费的情形,根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一条的规定,应给予相应的行业纪律处分,并建议司法机关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此外,现有证据不能证明ZZ所对陈峰律师私自收案、私自收费的违规行为知情,且ZZ所未收取投诉人的费用,因此,本会对投诉人要求对ZZ所进行处罚的投诉请求不予支持。 二、关于投诉人要求解决与陈峰律师代理纠纷的投诉请求不属于本会审查范围,投诉人可以通过其他合法途径予以解决。 综上,依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一条、《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纪律处分规则》第十五条的规定,本会执业纪律与执业调处委员会决定如下: 给予陈峰律师公开谴责的行业纪律处分,并建议司法行政机关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被处分的会员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次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向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处分复查委员会申请复查,并提交书面一式两份复查申请书。 北京市律师协会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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