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俞某是海南省白沙县某天然气公司的销售部经理。2019年3月13日,该天然气公司内部下发了一份年度营销部绩效考核办法的通知,对营销部实行底薪+绩效工资考核,并做出了具体要求。考核办法执行后,俞某与白沙县3个单位对接洽谈天然气安装事宜,随后该公司分别与3个单位签订相关用气合同。用气合同签订后,俞某因3个单位的业务提成问题找到该公司总经理李某的家里,要求李某按照公司规定给她提成。随后,双方在理论的过程中,李某以俞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为由而报警。派出所民警到场后,因俞某不听民警劝阻,妨碍执行公务,被行政拘留20日。 俞某被行政拘留后,该公司以俞某恶意辱骂诽谤公司领导、非法侵入他人住宅、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连续旷工20日等为由,解除了俞某的劳动合同。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俞某向白沙县法律援助中心提出法律援助申请,中心在受理申请后指派“1+1”志愿律师蔡红庆代理了此案。蔡律师在详细调查了解后发现,这是一起混淆法律概念,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侵犯劳动者权益的案件,遂代俞某向白沙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8531.84元,并支付俞某2019年4月至9月绩效工资和奖金。 2020年3月6日,本案在白沙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法院判决白沙县某天然气公司解除与俞某的劳动合同合法;天然气公司应向俞某支付绩效工资13440元。法院判决后,双方不服判决,均提起上诉。 2020年7月14日,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立案,审理过程中,法院认为俞某因被公安机关采取行政拘留措施是客观上不能到岗上班,不能认定为无故旷工,天然气公司解除与俞某的劳动合同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俞某主张的绩效提成,因天然气公司与用户签订的是工业用气价格,并非是商业用气价格。在天然气公司的绩效考核中规定的燃气用户为商业用户和居民用户,并不包含工业用户,因此不支持俞某关于绩效工资的诉求。 2020年10月13日,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天然气公司向俞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8531.84元。
【案件点评】
行政拘留处罚与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概念不同,法律关系也不一样。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中,有一条是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不是被行政拘留处罚的;有的用人单位会有意或无意偷换概念侵犯劳动者权益。本案经过一审、二审,最终使权益被侵害女工获得赔偿,厘清人们日常生活中劳动法律关系和治安案件法律关系不能混淆替代的法律思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