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孟某某,男,1973年8月5日出生,原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永昌县。孟某某因贩卖毒品罪经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2日以(2016)甘0321刑初5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附加罚金人民币两千元,刑期自2016年2月18日起至2019年2月17日止,于2016年9月30日送甘肃省金昌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剩余刑期六个月。 孟某某在本次入狱前,于2001年、2008年因贩卖毒品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系毒品再犯。于2007年、2011年因吸食毒品被强制戒毒。
【案件办理过程】
孟某某自入监以来,因有多年吸毒史,个人精神状态不佳,生活自理能力差,反应迟钝,语言表达能力、记忆力差,与同犯关系较紧张。改造中能够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基本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及监狱的各项监规制度。能够参加简单的劳动。 孟某某入监前有吸毒史,2016年9月30日孟某某送入金昌监狱服刑。2018年5月孟某某主诉双眼模糊看不清,多次到监狱医院就诊未见好转,于2018年6月20日送金昌市金川公司职工医院眼科专家门诊就诊,确诊为双眼视神经萎缩,进行药物治疗。7月孟某某自述感觉浑身无力,头晕,监区带领孟某某多次到监狱医院检查治疗,未见明显好转,医生建议到上级医院进一步检查治疗。2018年8月2日监狱将孟某某送往甘肃省康泰医院检查治疗,并申请对孟某某病情进行司法医学鉴定。2018年8月3日经甘肃省康泰医院检查,初步诊断孟某某患有颅内占位性病变,下达病重通知单。8月4日监狱通知家属到监狱对罪犯病情及治疗情况进行告知,并按规定做好告知记录。2018年8月13日甘肃省监狱管理局兰州医院电话通知罪犯孟某某病危,监狱立即再次约见家属当面告知罪犯病情。2018年8月14日甘肃省监狱管理局兰州医院下达病危通知单,并做出司法医学鉴定,鉴定结果为:颅内占位性病变伴视力障碍、梗阻性脑积水、慢性乙肝病毒性肝炎。 在取得医院鉴定结论后,监狱立即启动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急办程序。2018年8月14日,监区召开全体民警会议,根据孟某某病情鉴定结果,所患疾病为恶性肿瘤,在暂予监外执行严重疾病范围内,依据《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五条之规定,孟某某实际情况符合法定条件。与会的19名民警逐一发言表决,均同意提请孟某某暂予监外执行。 8月14日,监区召开监区长办公会议,对提请孟某某暂予监外执行进行审议。与会民警一致同意对孟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当日下午,监区办案民警完成了对孟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基础材料的制作与初审后转递狱政科。 8月15日,监狱对保证人杜某某资格进行审查。经调查,杜某某系孟某某的弟妻,有固定住所及稳定收入,其自愿作为孟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保证人,履行相关义务。通过审查认为孟某某弟妻杜某某,符合孟某某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人条件,同意其作为孟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保证人。 8月15日,狱政管理科召开科务会议,在全体参会人员一致同意的基础上,将孟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全套资料进行整理归纳,报送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审议,8月15日监狱召开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议,并邀请驻监检察室同志列席参会。孟某某患1.颅内占位性病变伴视力障碍;2.梗阻性脑积水;3.慢性乙型病毒性肝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已经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患有属于本规定所附《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的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的规定及其附件《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五条:“暂时难以确定性质的肿瘤,并有严重影响机体功能而不能进行彻底治疗,身体状况进行性恶化的情形,属于保外就医的疾病范围”之规定,孟某某实际病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法定条件。驻监检察室同志会上发表检察意见,认为孟某某病情严重,符合法定条件同意孟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结合检察意见,认为孟某某病情属于严重疾病范畴,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法定条件,同意对孟某某暂予监外执行。 8月15日,监狱将呈报孟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情况向金昌市人民检察院进行汇报,检察院认为对孟某某监外执行的相关执法活动进行了全程监督,并列席相关会议,认为孟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的办理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规定。出具《监狱呈报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征求检察机关意见表》同意对孟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8月16日,狱政科整理好相关材料后报送甘肃省监狱管理局审批。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8月22日,经甘肃省监狱管理局以(2018)甘狱刑执字第53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决定孟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8年8月23日起暂予监外执行。监狱于8月23日将其送回家中,并将相关手续移交当地司法局、派出所。根据《司法部监狱暂予监外执行程序规定》第十七条“对病情严重必须立即保外就医的,可以不公示,但应当在保外就医后三个工作日内在监狱公告”之规定,监狱于8月23日将孟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在狱内进行了公告,没有民警或罪犯对此提出异议。 在此案件的办理过程中,监狱严格按照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相关程序规定,针对病情实际情况,压缩办案时间,在办案中的各个环节,各个流程上都环环相扣,紧密衔接,认真审查,确保案件办理依法依规,公开透明。积极维护罪犯的合法权益,切实做到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引用法律正确,为今后办理此类案件积累了经验,树立了典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