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7年2月12日13时50分许,刘某某驾驶中型自卸货车装载石头从张家界市永定区某镇出发,经某线驶往某镇某村。当日15时03分,当车行至某路段时撞倒道路上横过道路的行人周某某,造成周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交警部门于2017年2月24日向双方下达了事故责任认定书,认为刘某某驾驶机动车存在过错而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应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周某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医院诊断为:创伤性休克,左下肢毁损伤,左锁骨骨折,右肩胛骨及第1、2肋等多处骨折,闭合性胸外伤、肺挫伤、胸腔积液,头皮裂伤并头皮血肿形成,脑震荡,全身多处皮肤挫擦伤,2型糖尿病。周某某在某医院治疗177天。因双下肢外伤术后半年,右足踇趾伤处不愈合、左下肢截肢术后,糖尿病,2月后周某某转入其他医院再次救治,住院治疗33天。2017年11月7日、22日伤者周某某做了伤残鉴定和残疾辅助器具装配费用及使用年限鉴定,评定一个7级伤残、一个9级伤残。双方当事人在张家界市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事故中队就赔偿事宜进行了多次协调未果,12月12日经双方申请,张家界市永定区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受理该纠纷进行调解。开始伤者周某某提出了伤残赔偿金和精神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装配费用及使用年限以及自付药费共计700000.00元的要求,肇事方认为自己的保险额额度只有420000.00元,认为对方提的要求过高,表示只认保险公司承认的赔偿金。
【调解过程】
经过调解员的调查了解,双方的主要矛盾在于赔偿金额度标准问题。伤者要求按规定给予伤残赔偿金等费赔偿。伤者认为交通事故未发生前身体健康正常上班工作,但因交通事故致残后不仅丢失了在城区的工作,给家庭收入带来极大影响,而且辅助器具费用相当大,因此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辅助器具装配费用等不能少于700000.00元。但肇事方认为伤者索赔金额过高,无力承受。经调解员了解,肇事方刘某某家庭收入不高情况属实。调解员根据事故责任认定书,耐心细致地向双方当事人讲解《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湖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等相关条文规定,明确了交通事故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定事项、赔偿标准和金额计算方式,并组织双方逐项列明并核对,一起计算出应予赔偿的项目金额,使双方当事人做到了心中有数,为后续调解调整心理预期;在调解员的引导下,肇事方刘某某也表示认可伤者损失费用,但赔偿数额太大自己一时无法赔偿。在调解员一步步的引导中,当事双方之间形成了较好的沟通和信任基础。 在此基础上,调解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湖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标准》的规定,按照城镇户口和农村户口分别计算出两个赔偿标准,一是按城镇户口计算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费、营养费、伤残补助金、残疾辅助器具装配费用及使用年限的费用、被扶养人生活费等费用为813338.00元;二是按农村户口计算赔偿各项费用650765.00元。对按照哪个标准进行赔偿,双方存在分歧。此外伤者周某某提出了精神赔偿金4万元的要求。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可以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但是没有明确的计算标准。原本纠纷中肇事方刘某某应该赔偿的费用就很难赔偿到位,精神损害抚慰金就更加难以承担,为尽快促使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调解员向伤者方提出建议,建议其能否放弃精神损害抚慰金要求,伤者方表示愿意考虑后再作答复。 十天后调解员组织双方进行第二次调解,双方同意按照城镇农村标准折中方式再次计算赔偿损失为774634.31元,伤者周某某提出除去肇事方刘某某已经支付的药费和部分护理费外,要求对方再赔偿600000.00元。肇事方刘某某则称自己保额不足,除去已支付款外,最多只能赔偿450000.00元,否则,宁愿伤者周某某走诉讼程序。由于双方分歧仍然太大,争论激烈,调解被迫终止。事后,调解员没有气馁,通过背靠背的方式,到双方家中分别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希望双方各让一步,经过反复做工作,双方态度都有了新转变。12月29日调解员组织双方进行第三次调解,经过努力,双方最终达成协议。
【调解结果】
双方最终达成如下协议: 1.肇事方刘某某承担伤者周某某医疗费149253.41元;赔偿周某某误工费、护理费、住院期间伙食费、伤残补助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车损费、鉴定费、残疾辅助器具装配费用及使用年限的费用等各项费用616190.00元,抵扣已支付的费用后,还应支付伤者周某某共计520000.00元。 2.赔偿款项分三次付清,协议签订后刘某某一次性支付周某某20000.00元; 2018年2月12日前由刘某某一次性支付周某某100000.00元; 2018年3月31日前由刘某某付清余款400000.00元)。 调解协议签订完毕后,按约定步骤履行协议,没有申请司法确认。事后调解员对此纠纷进行回访和督促履行,双方表示对履行结果表示满意。
【案例点评】
本案是典型的交通事故纠纷,事故责任明确,难点在于责任方无力赔偿应当赔偿的款项。责任方虽然购买了保险,但保额不足,无法给伤者足额赔偿,伤者则认为自己没有责任,致残了责任方就应按照自己的要求赔偿。因此要妥善解决好此纠纷,关键在于如何赔付金钱的问题,双方是否愿意让步。由于当时双方的预期存在较大差距,本案进行了三次调解,最终取得了成功。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很好地遵循了调解优先和调解中立的理念,尽最大努力在当事人双方反复做工作,最终让当事双方各自让步,促成了和解,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