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王某某假释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3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王某某,男,1986年8月5日出生,初中文化,海南省屯昌县人,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9日以(2011)海南一中刑初字第7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138525.66元,刑期自2011年3月4日起至2024年3月3日止。2012年2月10日投入海南省海口监狱服刑。该犯在服刑期间获得三次减刑,共计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一年,减刑后刑期至2021年8月3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

2019年4月10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海口监狱六监区召开全体民警会议,集体研究提请罪犯王某某假释案。会议结合罪犯王某某服刑期间的改造表现:该犯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按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自2017年7月起至2019年2月止,共考核20个月,获得4个表扬,该犯民事赔偿人民币138525.66元已全部履行完毕,认为该犯符合假释条件,建议依法提请罪犯王某某假释,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监区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4月21日,监狱刑罚执行科经审查,认为监区认定罪犯王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监狱委托罪犯居住地海南省屯昌县司法局社区矫正机关对其矫正环境进行评估,海南省屯昌县司法局认为“案情及家庭条件所处环境符合社区矫正监管条件,同意监管”。据此,刑罚执行科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5月15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评审,作出同意提请罪犯王某某假释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民警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作出“罪犯王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呈报假释程序合法,提请假释没有异议”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假释建议的审查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上交监狱长办公会会议审定。 7月22日,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王某某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罪犯王某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提请假释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罪犯王某某假释,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的决定。 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假释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假释建议书副本抄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9年9月26日,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裁定对罪犯王某某予以假释,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