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申某某,男,1977年2月出生,山西省平顺县人,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2月26日被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7年3月1日送入河北省邯郸监狱服刑。入监教育期满后,分押四监区继续服刑改造。
【案件办理过程】
(一)前期摸排提名。2018年8月,依据司法部《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申某某所在四监区干警对服刑人员是否符合假释条件进行了摸排。通过摸排,监区干警认为,申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积极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能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在邯郸监狱组织的政治考试中取得了较好的成绩;该服刑人员能够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管理,并能按时完成监区的生产任务,受到干警好评。服刑期间获得考核表扬奖励二次。该服刑人员犯罪情形为过失犯罪、主观恶性较小,犯罪后能够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已与被害人达成谅解协议并积极赔偿。根据上述情况,经监区综合考量符合呈报假释的基本条件。 (二)进行风险评估。依据邯郸监狱《提请假释罪犯危险性评估工作办法(试行)》要求,监狱成立了拟假释罪犯再犯罪危险评估小组,各小组根据评估职责划分,分别从生理因素、心理因素、犯罪情况、改造表现和家庭社区支持等方面对该服刑人员开展危险性评估测试。经综合评估,该服刑人员为再犯罪低危险等级。 (三)启动提请程序。2018年10月15日,监区召开服刑人员减刑假释评议会,会上经过全体干警集体讨论评议,一致同意对申某某提请呈报假释。同日,监区召开了监区长办公会,会上一致同意对该服刑人员提请呈报假释。监区将此次会议研究通过的呈报减刑、假释的服刑人员名单及情况在监区公示栏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后将案卷材料报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2018年11月2日,刑罚执行科审查后认为,案卷材料齐全规范,提请程序符合规定,提出建议提请假释的审查意见。 (四)委托社会调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邯郸监狱刑罚执行科向该服刑人员拟假释居住地司法局发函委托进行社区影响调查。司法局于2018年11月进行了调查评估。工作人员走访居住地村委会、服刑人员亲属,对该服刑人员居住环境、犯罪行为的后果及影响等进行了调查了解。1.该服刑人员在村居住期间与邻居相处很好;2.村委会表示如果该服刑人员被执行社区矫正,能积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对其进行管理、监督和教育;3.该服刑人员在家时和家人相处很好;4.该服刑人员亲属表示,如果该服刑人员被执行社区矫正,一定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好好管教,加强对他的管理和教育。司法局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认为,综合考量该服刑人员所处的社会环境、家庭条件以及本人的认识和态度等因素,适宜社区矫正(假释)。 (五)征求检察机关意见。2018年11月30日,监狱将申某某假释案卷材料移交邯郸市检察院驻邯郸监狱检察室征求意见,驻狱检察室认为材料真实有效,程序合法。后邯郸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邯郸市人民检察院驻狱监察室检察官及社会执法监督员列席,评审委员会一致同意申某某呈报假释的意见。会后在狱内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无异议。检察机关出具检察意见,建议人民法院裁定该犯假释。 (六)狱长办公会研究决定。2018年12月7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机关意见提交监狱长办公会研究。经审议,与会监狱领导同意对申某某提请假释。2018年12月17日,监狱将案件报请至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12月26日,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邯郸监狱开庭审理了该案。2018年12月28日,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申某某予以假释。出监后申某某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社区矫正规定,服从工作人员管理,积极融入社会生活,各项表现均较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