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王某,男,1977年4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2014年9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考验期五年。缓刑考验期为2014年9月16日至2019年9月15日。2017年9月16日到指定司法所报到,由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1.2018年5月6日,司法所以短信通知的方式告知每个社区矫正人员7日上午9点集中学习,王某回复收到。7日上午,迟迟未见到王某,集中学习结束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多次电话沟通王某,但其电话关机,当天也并未回电。 2.对王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情形进行了调查取证,并制作调查笔录。结合王某之前经常出现越界、不按时报告等情况,5月7日,司法所向县司法局建议给予王某一次警告处分。县司法局收到司法所的建议后,对相关情况进行了核实。通过社区矫正管理平台查看其越界记录和请假销假记录,证实王某确实是存在不按规定请假越界的问题,同时翻看司法所工作人员的短信记录和通话记录的截图,证实王某的确没有于5月7日按时报到的情况,其行为已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符合《海南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七款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其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给予警告的条件。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8年5月7日,司法所工作人员填报《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提请县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王某给予警告处分。当日上午昌江县司法局随即对王某的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情况进行评议,经昌江县司法局讨论决定,作出给予王某一次警告决定,并按照《海南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第七十六条规定,出具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并抄送昌江县人民检察院和昌江县人民法院。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8年5月10日,司法所工作人员在十月田司法所社区矫正室,会同王某的矫正小组,由司法所工作人员向王某宣读、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并要求王某在送达文书上签字。在警告决定书送达后,司法所所长对王某进行了一次训诫谈话,严肃告知王某其并不是无罪,而是在一个考验期,在这个考验期内,如果不遵守社区矫正相关规定,达到收监条件,就会对其收监。要懂得珍惜在社区服刑的机会,吸取教训,提高自己社区服刑意识,服从司法所的监管。 (四)警告的效果 在对王某下达警告决定书和谈话后,王某对自己的社区服刑人员身份有了明确的认识,如果不能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社区矫正管理规定,就会失去这次社区矫正的机会,失去宝贵的自由,接受社区矫正的态度明显端正了。 (五)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对王某的这次警告,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也起到了震慑作用,司法所通过王某的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通过教育,其他的社区矫正人员对社区矫正人员身份、社区矫正的认识明显得到了增强和提高,并在之后,都能按时到司法所报到、学习和参加公益劳动。
【小结】
此案例对司法所在今后的社区矫正管理工作中有深刻的指导意义,对于监管难度较大的社区服刑人员,司法所不仅要加强日常监管,还要根据其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表现和事实,及时依法给予警告,告知他们并不是无罪。在考验期内,若不遵守社区矫正相关规定,不遵守法律法规的话,都有相应的后果和惩罚,从而促使社区服刑人员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得到增强,矫正其错误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