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6年3月12日,广西籍外来务工人员甘某在工厂车间操作钻孔机加工产品时,不慎被机器卷压伤左手。作为用人单位的安东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将甘某送到医院后就对甘女士不管不顾,甚至没有为其垫付任何医疗费,甘某不得不举债治疗。甘某伤情稳定后多次到公司请求与老板协商赔偿事宜,但老板要么避而不见,要么诸多推搪。在最后一次与公司的谈判破裂后,公司将甘某拒之门外,万般无奈的甘某只得报警处理。但民警到场后,公司竟然直接否认与甘某存在劳动关系,协调无果后,民警告知甘某通过法律程序解决民事赔偿纠纷。 2016年4月1日,甘某向佛山市南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由于公司没有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其购买社保,在甘某未能提供劳动关系证明的情况下,佛山市南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6年4月18日作出佛南人社工不受[2016]42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对其工伤认定申请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在几近索赔无望的情况下,甘某通过其他途径获悉外来工遭遇工伤可以申请免费的法律援助,便于2016年5月6日前往佛山市南海区法律援助处申请法律援助。南海区法律援助处收到了甘某的法律援助申请材料后,于2016年5月9日决定给予法律援助,随后为其指派了广东邦南律师事务所的招丽贞律师承办案件。 由于甘某在公司任职不到半年,公司没有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没有为其购买社保,工资是现金发放的,没有厂牌,没有工作服,仅有的证据是在工作过程中保留的一张有公司会计签名的《请(领)料单》及甘某受伤住院期间公司用案外人的私人账户转了一笔甘某受伤前工资的银行流水。在无法进行工伤认定的情况下,2016年5月12日,招律师代理甘某向佛山市南海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1.确认公司与受援人存在劳动关系;2.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21843.5元给受援人。在劳动争议仲裁阶段,公司利用仲裁规则,没有出庭应诉,导致受援人举证不能。2016年6月27日,佛山市南海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驳回受援人的全部请求。 2016年7月4日,招律师代理甘某将本案起诉到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请求:1.确认公司与受援人存在劳动关系;2.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21843.5元给受援人。为了证明受援人甘某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招律师申请了甘某的工友冯某出庭作证。根据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招律师还请求法庭要求公司出示公司花名册,出示会计账单,以证明《请(领)料单》上签名的会计是该公司的员工。在2016年8月2日庭审当天,公司为逃避责任,也申请了两个员工出庭作证,以证明甘某不是公司的员工,而是甘某证人冯某的帮工,并称甘某的工伤损失应由被帮工人即受援人方证人冯某承担。甘某告知招律师,公司方的这两个证人均是公司老板的亲戚,一名为厨工叶某,另外一名是同部门的焊接工王某。在庭审中,公司方的厨工证人叶某称甘某是受援人方证人冯某聘请的,工资也是冯某发给甘某的;焊接工证人王某称受援人方证人冯某与公司是承包关系,甘某是帮冯某做工的。 在对方证人作出不利于受援人诉请的证言后,招律师没有直接向公司两名证人询问冯某与公司是承包关系还是劳动关系,而是巧妙运用盘问技巧,首先询问了与受援人证人冯某同工种的其他员工与公司的关系,两名证人均如实回答同工种的其他人均是公司的员工;然后招律师询问了公司证人如何得知冯某与公司是承包关系,而公司证人无法回答从何得知冯某与公司是承包关系,如何得知冯某给甘某发工资,最后都是回答听说的、老板说的之类的话来推搪。在盘问证人过程中,招律师不但推翻了公司的主张,还成功将对方证人的证言成为受援人方的有利证据。根据法庭调查情况,招律师提出以下代理意见:1.公司提供的两名证人的证言前后矛盾,不能证明受援人不是公司的员工,反而证实受援人方的证人冯某是公司的员工,与公司不存在承包关系,受援人也不是冯某的帮工。2.公司给受援人发放工资的《请(领)款单》及公司财务人员转账给受援人的记录均显示为“工资”,已充分证明受援人是公司的员工。3.关于受援人的月均工资,虽然公司不提供受援人的工资台账证明受援人的工资情况,但受援人在公司上班时,每天的工作时间都超过10小时,结合公司的两名证人均证实在受援人上班期间,公司的订单量大增,应采信员工的月均工资在6000元以上。此外,受援人提供的《请(领)款单》显示受援人2016年2月份上班仅14天的工资为3843.5元,通过个人转账发放的2016年3月份上班仅11天的工资为2152元,均与受援人主张的每月工资6000元以上相互印证。最终,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6日作出(2016)粤0605民初10709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三名证人均确认受援人在公司从事开料工作,虽公司主张受援人是证人冯某的帮工,但冯某予以否认,而公司也未能提供两人之间的业务承包合同等证据予以佐证,且公司的证人均作证称冯某在公司处工作是计件工资,由此可见,冯某与公司之间并不存在承包关系。此外,受援人提供的《请(领)款单》上标注的领款用途是公司给受援人发放的二月份工资,证明公司是按月向受援人支付工资的。法院通过对全部证人证言的综合认定,判决确认受援人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公司向受援人按佛山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一审判决后,公司方为了拖延时间,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招律师继续担任甘某的二审诉讼代理人,二审法院于2016年11月30日作出(2016)粤06民终84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6年12月12日,判决生效后,招律师为甘某代书执行申请书,协助甘某先就二倍工资差额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认真指导甘某再次向佛山市南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2017年3月29日,佛山市南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了佛南人社认工[2017]1424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受援人于2016年3月12日手部所受伤害为工伤。 随后,招律师又代理甘某向佛山市南海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公司赔偿医疗费4989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248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856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64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6651元、劳动能力鉴定费8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50元、经济补偿金4640元。2017年6月12日,佛山市南海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本案。招律师提出:受援人所受伤害已依法认定为工伤,受援人受伤至今未获任何赔偿(包括医疗费),公司未依法为受援人购买社会保险,依法应承担相应的工伤社保待遇赔偿责任。现公司为逃避赔偿责任,已转移所有生产资料,不知所踪,为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请求仲裁委依法尽快裁决。2017年7月4日,仲裁委作出一裁终局的佛南劳人仲案字[2017]1300号《仲裁裁决书》,全部支持受援人的赔偿请求,裁决公司支付受援人停工留薪期工资6651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248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856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640元、医疗费和劳动能力鉴定费5076元、工伤住院伙食补助费1050元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4640元。 仲裁裁决作出后,公司没有向法院提起诉讼,但也没有按照仲裁裁决的内容支付各项费用给受援人,于是招律师又协助甘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佛南劳人仲案字[2017]1300号《仲裁裁决书》。在法院强制执行(2016)粤06民终84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二倍工资差额时,公司为逃避责任,已经将厂内的机器设备转移了。南海区人民法院已经在2017年6月30日作出(2016)粤0605执1240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所以执行法官收到佛南劳人仲案字[2017]1300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申请时,很快就联系招律师,告知公司已经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甘某的索赔路又遇到了障碍。值得庆幸的是,恰逢此时,各地法院开始推行律师调查令制度,招律师向执行法官申请了两份调查令,一份调取了公司的全部工商注册资料及注册资本的缴纳情况报告等,另一份则是去佛山市南海区地税局调取公司近两年的税务登记、扣缴税款业务情况及企业所得、财产流转、财务联络人等信息。招律师到佛山市南海区地税局出示调查令时,地税局的工作人员称还是首次看到这种法院文件,他们非常认真谨慎,与法院核实后,按照法院的要求将相关信息复制给招律师。 在收集到足够的证据证明公司股东均没有履行出资义务后,招律师征求甘某同意,代理其将公司的三名股东诉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要求公司三名股东对(2016)粤0605民初10709号、(2016)粤06民终8474号民事判决书及佛南劳人仲案字[2017]1300号仲裁裁决书确认的公司欠受援人的债务合共87638.21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在甘某申请强制执行佛南劳人仲案字[2017]1300号仲裁裁决书及起诉公司股东期间,公司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企图拖延债务的履行,甘某于2017年8月16日收到上述撤销仲裁裁决申请。 虽然公司穷尽一切办法试图逃避或拖延承担甘某的工伤赔偿责任,但企图利用公司法人地位摆脱债务、转移公司资产设备脱壳的公司股东在法律面前无所遁形。最终,公司股东同意与甘某在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中调解结案,双方在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主持下于2017年9月5日达成调解协议,公司于2017年9月15日前一次性向甘某支付调解赔偿款项48000元,受援人收到调解赔偿款后撤回诉三个股东的案件。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17)粤06民特181号民事调解书。受援人确认在2017年9月15日收到上述调解赔偿款。 至此,甘某历经六场官司(含仲裁与诉讼不同阶段审理程序),上述六个诉讼或仲裁程序案件均由南海区法律援助处提供法律援助才得以成功维权。此外,受援人因工伤纠纷引起的两个执行案件由招律师无偿为其代理。最终,在法律援助律师的帮助下,甘某拿到其应得的工伤赔偿款。受援人对案件的代理结果非常满意,对南海区法律援助处和招律师的热心帮助表示衷心的感谢,并赠送了招律师一面锦旗。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较为复杂的工伤待遇赔偿案件,用人单位穷尽一切办法逃避赔偿责任和拖延赔偿时间。而受援人甘某是一个孤身在外打工的离异单亲母亲,不懂法律也没有能力聘请律师。甘某还患有椎间盘骨质增生症,每走几步路就要歇一歇,每次看到甘某满头大汗的表情,都令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和承办律师于心不忍。 本案的难点在于确认劳动关系,唯一的证据只有一张没有公司老板签字也没有公司盖章的《请(领)料单》,而公司为了否认劳动关系,甚至找了两名与其有利害关系的员工为公司作证。招律师通过运用庭审交叉盘问证人的技巧,成功将不利于己方的证人证言变为有利于我方的证据,从而得到法院的支持。在劳动者经过多次官司最终拿到胜诉的判决书、裁决书但没能执行到赔偿款而彷徨不安时,招律师并没有放弃,主动和执行法官联系,充分运用法院刚推出的律师调查令制度,查证到公司股东确实没有如实出资。招律师将此情况向南海区法律援助处反映后,南海区法律援助处再一次向受援人伸出援助之手,为受援人起诉股东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提供法律帮助。本案如没有将股东告至法院,受援人最终赢得的可能仅仅是一份胜诉的判决书。所幸,受援人有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和承办律师的热心帮助和锲而不舍的努力,最终在历经六场官司,才拿到其应得的赔偿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