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杨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8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杨某某,男,1993年1月18日出生,广东省某甲市人,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6日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刑期自2017年3月23日起至2024年9月22日止。2019年4月24日交付广东省明康监狱执行刑罚。

【案件办理过程】

2020年9月29日,罪犯杨某某因左颈部、左锁骨上窝肿物疼痛被送至监狱医院住院治疗。10月16日,该犯被送至广东省监狱中心医院住院治疗。11月5日,广东省监狱中心医院诊断罪犯杨某某患有鼻咽恶性肿瘤(鼻咽未分化型非角化癌T1N1MO)。 11月10日,根据广东省监狱中心医院的诊断结果,明康监狱罪犯病残鉴定小组经讨论,认为罪犯杨某某所患疾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司发通[2014]112号)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 监狱罪犯病残鉴定小组提出对罪犯杨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后,该犯所在监区对该犯的罪名、刑期进行审查,通知该犯亲属到监狱办理担保手续,并向监狱罪犯改造质量评估科申请对罪犯杨某某适用暂予监外执行再犯罪危险性进行评估。监狱改造质量评估科经评估,认为罪犯杨某某再犯罪危险性为中度,建议可以对罪犯杨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 11月19日,罪犯杨某某之弟杨某乙到监狱签署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书并提供相关材料。经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杨某乙承诺履行保证人义务,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能够与罪犯杨某某共同居住,符合保证人条件。11月26日,明康监狱向广东省某甲市司法局发出调查评估委托函,调查罪犯杨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对居住地的影响。12月10日,广东省某甲市司法局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认为暂未发现罪犯杨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对其居住社区会产生影响。 2021年1月7日,罪犯杨某某所在监区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罪犯杨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案。会议经研究,认为该犯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建议对罪犯杨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 同日,监区长办公会议经审核,同意监区集体研究意见,建议对罪犯杨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监区将案件相关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1月8日,监狱刑罚执行科经审查,认为罪犯杨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档案材料齐全,监区提请程序符合规定,作出同意对罪犯杨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审查意见。监狱刑罚执行科将审查意见连同监区报送的材料,一并提交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 1月12日,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经评审,作出同意对罪犯杨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评审意见,并在监狱内公示三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民警或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相关材料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1月18日,检察机关作出检察意见,同意监狱对罪犯杨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监狱刑罚执行科将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和评审意见连同人民检察院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 1月18日,监狱长办公会议经审议,作出向广东省监狱管理局提请罪犯杨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

【案件办理结果】

2021年2月7日,广东省监狱管理局根据罪犯杨某某所患病情、社区矫正机构评估意见、检察院的检察意见,批准罪犯杨某某暂予监外执行。 2月8日,明康监狱派员持《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及有关文书材料,将罪犯杨某某押送至某甲市,与当地司法局完成交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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