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社区服刑人员张某依法接收入矫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张某,女,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均为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2012年6月7日,因盗窃罪被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张某在服刑期间因表现良好被减刑8个月10天。2017年7月被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2017年12月29日起至2019年11月6日止。

【依法接收入矫情况】

(一)依法进行调查评估情况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1日委托中卫市沙坡头区司法局对张某进行社会调查评估。2017年11月2日,沙坡头区司法局对张某进行了调查评估,依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组织对张某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拟禁止的事项等进行调查了解,走访了张某居住地村委会干部、邻居、亲戚等人员,了解张某的家庭基本情况。张某已婚,性格较为外向,为人孝顺,与人为善,犯罪前与村民邻居和睦相处,未发生过民事纠纷,在当地有固定居所。经中卫市公安局沙坡头区分局某派出所查询,张某除此次犯罪外无其他违法违纪行为。在调查过程中,她的丈夫、公婆、儿子一再表示,愿意配合司法所对张某进行监督管理。综合上述情况,评估意见为适用社区矫正。 (二)对假释人员张某接收情况 2017年12月29日,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张某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即自2017年12月29日起至2019年11月6日止。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假释执行通知书,2017年12月29日,张某到沙坡头区司法局报到,沙坡头区司法局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告知其当日内到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2017年12月29日,张某随其儿子携带执行文书按时到司法所报到,分别与社区矫正工作者、监督人、保证人、社区矫正小组负责人等签订了各项协议书及保证书。按照《宁夏社区矫正执行规定》,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为张某开通了GPS定位。同时,社区矫正工作者将张某的信息按照要求录入社区矫正信息管理系统,并督促张某及时回复平台信息,开通手机定位功能,严格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将张某的活动范围设置为中卫市沙坡头区。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为张某讲解了定位手机的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以及违反定位手机使用规定的后果,进一步提高张某对自己身份的认识。最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采集了张某的照片、指纹等重要信息,并计入档案,以便于严格管理,实时监控。 (三)组织宣告情况 司法所为其确定了由司法所长、村委会干部、张某保证人及其儿子、派出所民警等组成的矫正小组,并签订了矫正责任书,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为给张某上好接受社区矫正的第一课,司法所特别邀请了沙坡头区司法局社区矫正警察会同村委会干部、张某儿子等矫正小组成员到司法所宣告室举行入矫接收宣告仪式。通过向张某宣告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内容,让其明确社区矫正期限和社区服刑人员身份。宣告了有关认罪服法、遵纪守法、报告、社区服务、请假迁居等方面社区矫正人员应遵守的规定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强化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矫正教育的自觉性。宣告了社区矫正人员张某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等有关事项。告知由司法所实施矫正,负责日常监督。 宣告结束后,考虑到张某作为假释人员经历了监狱改造生活,受到了法律制裁,对自己所犯罪行的认知比较深刻,十分珍惜回归社会的自由。但是,由于长期与社会隔离对社会产生了脱离感,矫正期间面临着思想融入、亲情融入、社会融入的诸多困难。司法所在立足于社区矫正监管的同时,更加注重张某的心理引导,给予张某的充分的理解、必要的尊重、适度的关怀和真诚的帮助,让其恢复健康心理,以积极的态度接受社区矫正,以正确的心态融入社会。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与张某及家属进行了多次谈话。一方面,了解张某近期对生活、工作规划情况,另一方面,掌握张某的思想动态,以便制定与其相符的矫正计划。经与社区矫正人员张某的谈话沟通,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认为张某悔罪态度良好,思想稳定,再犯罪可能较低,前三个月实行严管,如无违反社区矫正各项规定的行为,就将其列为普管对象。通过社区矫正入矫接受,张某深受教育和触动,消除了自卑心理,增强了法律意识,重拾了生活信心。

【小结】

假释人员的接收,从调查评估开始。调查评估意见书中清楚记录了矫正人员的家庭情况及社交情况,让社区矫正机构对矫正人员社会关系及生活情况有初步了解。一份详细的调查评估意见书能为日后的管理工作提供参考,为制定与之相符的矫正计划提供重要依据。所以,调查评估意见书的质量至关重要。 入矫宣告严肃是一个严肃的仪式,包括宣读《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签订《社区矫正宣告书》《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社区矫正告知书》等。入矫宣告不但能够明确社区服刑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也能给其震慑,让他们能深刻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自己和他人乃至社会造成的负面影响,使其牢固树立遵规思想,认真接受社区矫正教育,配合社区矫正工作者做好各项工作。 假释人员群体比较特殊,他们从监狱服刑转换到在社会中服刑,心理上缺少安全感,对社会有陌生和排斥感。因此,入矫的首次谈话显得尤为重要。首先,必须通过谈话活动,明确其内心想法,获取思想教育的“原始”信息。通过自己的观察或找其他社区干部、周围群众调查了解,切实掌握其全面情况,分析其心理状态和思想情绪,对症下药,做到“知彼知己”。其次,谈话活动是一项技巧性、艺术性很强的工作。谈话没有固定不变的格式,要考虑社区服刑人员的个性特征,因人、因事、因时、因地而异,确定谈话方案、灵活运用谈话方法。最后,要选好谈话契机,切忌随心所欲,想谈就谈。为了使社区服刑人员对谈话教育心悦诚服,必须选择恰当的时机,才能产生事半功倍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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