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陈某,男,1974年11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2013年4月12日,因犯赌博罪被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缓刑考验期限自2013年4月26日起至2015年4月25日止。2013年5月14日,陈某到台江区司法局报到,由居住地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教育。
【事实认定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陈某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不服从监管,多次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2014年7月24日,司法所检查到其与定位手机人机分离,给予其一次警告;2014年9月9日,其再次因人机分离受到警告;2015年1月19日,陈某因吸毒被福州市台江区公安分局某派出所治安拘留,在2015年1月19日至2015年1月28日期间,陈某及其家属恶意对司法所隐瞒其违法的相关情况,司法所发现情况后向台江区司法局社区矫正奖惩委员会申请给予陈某第三次警告,并依法进行提请收监执行。 (二)调查取证情况。 2015年1月19日,陈某未向司法所进行周报告,其妻子谎称陈某得重症,在福建省立医院住院,暂时无法说话;2015年1月21日为司法所集中教育日,陈某妻子致电司法所谎称,陈某病情有好转但还无法开口说话,待其恢复后会到司法所报到,并向司法所请假;2015年1月26日陈某仍未向司法所进行周报告,其妻子仍谎称其情况虽有很大好转,但还无力说话;2015年1月27日和28日,司法所反复联系陈某妻子十几次,要求与陈某通话,提出到医院进行走访探视,但其妻表示陈某已经出院,现在无法说话,需要静休、不便见人;2015年1月28日晚,司法所要求陈某妻子必须到司法所说明情况,其妻到所后仍试图继续周旋隐瞒,在司法所工作人员的仔细盘问下,方才承认陈某于2015年1月19日时因吸毒已被公安机关治安拘留十五日的真实情况。 司法所工作人员依法、及时、全面地收集了有关证明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及《福建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之规定,认定其符合收监执行的条件。
【建议情况】
(一)提请撤销缓刑建议。 司法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对社区服刑人员陈某撤销缓刑。 (二)提请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台江区司法局收到司法所《关于陈某恶意隐瞒其违法的情况报告》和《建议提请对陈某撤销缓刑收监执行的报告》后,及时将此情况与台江区人民检察院进行沟通联系,并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主动将对陈某撤销缓刑、收监执行的整个过程置于人民检察院的有效监督之下。 (三)社区矫正决定机关依法作出撤销缓刑的情况。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作出了刑事裁定和收监执行决定:一、撤销本院(2013)晋刑初字第XX号刑事判决书中对罪犯陈某宣告缓刑二年的执行部分。二、对罪犯陈某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一年(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5年3月11日起至2016年3月10日止);经查,罪犯陈某在缓刑考验期间,于2015年1月19日因吸毒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八条之规定,决定将罪犯陈某收监执行。
【收监实施情况】
(一)实施收监具体过程 经过一段紧张、缜密的“公、检、法、司”协调联动准备工作,台江区司法局定于2015年2月28日对社区服刑人员陈某执行收监。 作为台江区司法局第一起撤销缓刑、收监执行的案例,为了起到“处理一个人,教育一大片”的作用,对陈某收监安排在集中教育日。同时台江区司法局专程邀请福州电视台法制节目《法眼》摄制组到司法所对收监过程进行采访、摄像,并作成一期向广大福州市民介绍“社区矫正”这一非监禁刑罚执行制度的专题节目《家中服刑》,在福州电视台黄金时段播出。 在集中教育会场,司法所工作人员向全体社区服刑人员介绍了陈某违法违规的情况,晋安区人民法院法官当场宣读了刑事裁定书和收监执行决定书,派出所民警随后给社区服刑人员陈某戴上了手铐,押送福州市第二看守所。台江区司法局的相关工作人员和2名负责执行押送的公安民警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交接了相关文书,看守所对陈某进行了身体检查后将其收押,收监工作最终顺利完成。 (二)收监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台江区人民检察院派出的2名检察官,在监督并见证了整个收监执行过程后,接受了福州市电视台的采访。检察官通过以案释法,将社区矫正工作相关制度和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进行监督的角色和工作内容进行了详细介绍。 (三)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在社区服刑人员陈某被押送至看守所后,司法所对全体社区服刑人员进行了警示教育。司法所要求全体社区服刑人员要认识到“前车之覆、后车之鉴”,要“见贤思齐焉,见不贤而内自省也”,要“有则改之,无则加勉”,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相关规定,做到“只向遵纪寻方法,不为违规找理由”。全体社区服刑人员在现场看着与自己一同接受社区矫正的陈某被戴上手铐送上警车,内心十分震撼,平日里“在刑意识”淡漠、时有违规行为的个别社区服刑人员,在会后主动找司法所工作人员汇报思想,表示未来自己一定会引以为戒、服从监管、配合矫正,此次收监行动取得了良好的警示教育效果。
【小结】
针对陈某的案例,有两点思考: 一是伪证问题。社区服刑人员的监护人或家属出于为社区服刑人员包庇开脱、逃避惩处的目的,可能故意编造伪证。因此类伪证行为很少能达到犯罪的程度,相关作伪证人员实际上并不会因其提供了虚假证言而被追责。因此,有必要建议有关部门建立完善相关制度,比如将社区矫正过程中编造证言、并造成一定不良后果的作伪证人员,纳入信用记录等。 二是与公安机关的配合问题。在陈某被公安机关控制,并被处以十五日行政拘留的整个过程,如陈某妻子不坦白实情,负责对陈某开展社区矫正监管的司法所就无从得知。因在社区矫正相关法律和规定中,明确了公安机关羁押社区服刑人员时,有向社区矫正机构通报的责任和义务。因此,有必要进一步厘清和明确社区矫正各协作部门的责任,并分别加强各部门对具体制度和机制的贯彻执行,构建社区矫正各协作部门互联互通的社区矫正信息交换共享系统,真正实现社区矫正工作齐抓共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