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杨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6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杨某某,男,1989年4月18日出生,小学文化,捕前身份农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滨县。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11月30日,被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二个月,刑期自2010年3月26日起至2019年5月25日止。2012年10月18日被投送黑龙江省香兰监狱服刑。

【案件办理过程】

2016年6月25日,香兰监狱出监教育监区一分监区召开全体人民警察会议,集体研究罪犯杨某某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案,会议综合该犯患有精神类疾病的实际情况和一贯改造表现,认为该犯目前情况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的条件,建议依法对罪犯杨某某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同日,出监教育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一分监区意见,并将《暂予监外执行申请表》以及相关法律文书,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2016年6月30日,香兰监狱暂予监外执行前期调查小组成员深入监区,对罪犯杨某某进行实地调查。因杨某某所患病情为精神类疾病,案情较为特殊的缘故,监狱在以往前期调查基础上,增加了三份询问笔录,其中分监区长询问笔录一份,罪犯联保小组成员询问笔录二份。笔录中明确体现出罪犯杨某某入监后的改造表现、初始发病时间、发病症状、每月发病次数、是否存在暴力倾向等内容。在调查中还发现罪犯杨某某神情异常、寡言少语,在习艺车间不能独处,需两名罪犯专职进行监护等情况。根据上述事实以及相关证明材料,前期调查小组成员一致认为:罪犯张某某病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规定的条款,随后形成前期调查报告,向监狱暂予监外执行初审小组汇报。 2016年7月4日,香兰监狱暂予监外执行初审小组会议研究,同意委托黑龙江省佳木斯市精神疾病防治院司法鉴定所对杨某某疾病程度进行司法鉴定。 2016年7月19日,黑龙江省佳木斯市精神疾病防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认为:杨某某患有拘禁性精神障碍,目前处于疾病期,无服刑能力。病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二条规定。 2016年7月22日,香兰监狱委托黑龙江省绥滨县司法局对罪犯杨某某是否适用社区矫正进行评估。在评估的过程中,绥滨县司法局认为精神疾病罪犯管控较难,适用社区矫正对其所在辖区会增加安全隐患,不愿意接收。鉴于此,监狱民警与司法局同志沟通协商,说明情况。同时杨某某的保证人明确表态:将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的规定和制度,对罪犯杨某某会严加看管,做到形影不离,时刻与司法局保持联系,随时汇报情况。最终征得了绥滨县司法局的支持与理解,同意接收杨某某进行社区矫正,并出具了调查评估意见书。 2016年7月26日,监狱刑罚执行科例会审议通过了罪犯杨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 2016年7月26日,佳木斯市合江地区人民检察院作出“呈报暂予监外执行程序合法”的检察意见。 2016年7月27日,香兰监狱狱长办公会审议,建议罪犯杨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同时将罪犯杨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情况在监狱内进行了公示。

【案件办理结果】

2016年8月11日,黑龙江省监狱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规定,同意罪犯杨某某暂予监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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