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丁某,男,1989年11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2016年12月30日,因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1月10日起至2018年1月9日止。
【依法接收入矫情况】
(一)依法进行调查评估情况 2016年12月9日,通许县人民法院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丁某,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以发函的形式委托禹王台区司法局进行调查评估。 禹王台区司法局收到通许县人民法院的委托函后,依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河南省关于加强适用社区矫正前调查评估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规定,组织对被告人丁某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社会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居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等进行调查走访。司法所通过走访丁某居住地居委会、街坊邻居,了解到丁某家庭关系和睦,人比较稳重老实,性格内向,与四邻相处融洽,犯罪原因是法律知识淡薄,轻信他人不正确的意见;通过电话了解被害人亲属意见,被害人亲属对被告人表示谅解。司法所根据调查情况制作了调查笔录。经禹王台区司法局研究,形成了评估意见,于2016年12月21日向通许县人民法院提供了调查评估意见书。 (二)对社区服刑人员丁某接收情况 2017年1月10日,禹王台区司法局收到了通许县人民法院对丁某宣告缓刑的法律文书,经检查缺少《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当日进行了反馈,2017年1月11日收到《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之后及时送达回执。 2017年1月10日,社区服刑人员丁某到禹王台区司法局报到。禹王台区司法局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告知其三日内到汪屯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三)组织宣告情况 司法所为社区服刑人员确定了由司法所长、社工、居委会干部和其母亲等人员组成的矫正小组,一方面督促丁某自觉遵守有关监督管理规定,一方面协助司法所对丁某进行监管、教育和帮助,并签订了矫正责任书,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2017年1月11日,司法所及矫正小组成员到区社区矫正中心对社区服刑人员丁某进行了入矫宣告。通过向丁某宣告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内容,让其明确社区矫正期限和社区服刑人员身份;宣告社区服刑人员必须遵守的规定、违反规定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强化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矫正教育的自觉性;宣告了社区服刑人员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等有关事项。
【小结】
对拟适用社区矫正适时开展调查评估,对于促进社区矫正规范开展,增强社区服刑人员接受社区矫正机构监督管理的自觉性,树立社区矫正机构执法权威都具有重要意义。调查要依法认真全面多方位,统筹考虑适用社区矫正是否具有再犯罪危险性、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是否可以实现有效监管,全面分析评估。 社区服刑人员接收工作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物的接收,即法律文书和相关材料的接收。收到法院对罪犯宣告缓刑的法律文书后,要先检查核对法律文书是否完备,并及时发送回执;二是对人的接收,即接受社区服刑人员报到并办理登记。如果发现社区服刑人员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应立即组织查找并及时通报决定机关。 通过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接收入矫,强化入矫人员的在刑意识,使其认识到刑罚执行的严肃性,明确自己的身份,积极接受矫正,摒弃不良行为,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积极改造,争取早日回归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