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陈某某,男,1945年5月27日出生,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2010年9月2日陈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11年3月4日送北京市延庆监狱服刑。2014年1月17日减刑一年,减刑后刑期止日为2020年8月5日,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2017年6月28日折算为三个表扬奖励。
【案件办理过程】
2018年5月15日,北京市延庆监狱九监区召开监区立案评议会,经监区全体干警集体评议,综合陈某某的现实改造表现、所获奖励、剩余刑期及财产性判项履行等情况,认为陈某某具备减刑条件,建议对陈某某减刑九个月。 按照京高法发[2017]512号文件第十八条规定:“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两次减刑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一年六个月并至少获得三个表扬奖励方可减刑。”;第十九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获得表扬奖励或者立功奖励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九个月有期徒刑。”;第七十三条:“被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有期徒刑罪犯一般应在有期徒刑实际执行二分之一以上,符合条件的方可报请。主刑减刑时,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可以减去一年。”,因陈某某能够认罪悔罪,积极参加劳动和教育活动,表现较好,两次减刑间隔已满一年六个月且获得三个表扬奖励,监区根据规定对陈某某提请减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去一年。 刑罚执行科于2018年5月18日对监区报送的罪犯提请减刑材料审查完毕,认为监区认定陈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陈某某减刑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减刑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于2018年5月24日召开减刑、假释评审会,认为陈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作出同意提请陈某某减刑的评审意见,驻监检察室检察官应邀列席会议,未提出异议,会后按照规定在监区和监狱候见室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没有监狱警察或者罪犯及其亲属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2018年6月13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减刑建议的评审意见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监狱长办公会对陈某某的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陈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审议通过陈某某提请减刑的意见。 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审议结果,2018年6月18日,将陈某某减刑案卷材料移送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至北京市刑事执行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8月9日,案件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裁定减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去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