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社区服刑人员李某某依法接收入矫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3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李某某,男,1984年9月出生,户籍地为湖南省汨罗市,居住地为湖南省雨湖区。2018年2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雨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考验期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18年2月25日起至2018年8月24日止。2018年2月25日,社区服刑人员李某某到雨湖区司法局报到,由司法所对其进行监督管理。

【依法接收入矫情况】

(一)依法进行调查评估情况。 2018年1月31日,雨湖区人民法院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李某某,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以发函的形式委托雨湖区司法局进行调查评估。雨湖区司法局收到雨湖区人民法院的委托函后,依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湖南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等文件规定,组织司法所对被告人李某某进行走访调查,对其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居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拟禁止的事项等进行调查了解。为了全面深入地了解李某某本人以及他的家庭,司法所工作人员上门走访了其所居住社区,走访了社区工作人员、李某某的父亲、李某某小区生活的两名邻居,并制作了调查笔录。2018年2月7日经雨湖区司法局研究,形成了评估意见,并于当天向雨湖区人民法院提供了评估报告。 (二)对社区服刑人员接收情况。 1.2018年2月25日,雨湖区司法局收到了雨湖区法院对罪犯李某某宣告缓刑的法律文书后,对法律文书进行了检查,在确认执行通知书、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刑事判决书、回执单等送达文件完备后,于2018年2月27日送达了回执。 2.2018年2月25日上午,社区服刑人员李某某到雨湖区司法局报到。雨湖区司法局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告知其三日内到指定的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三)组织宣告情况。 2018年2月25日上午,雨湖区司法局在社区矫正中心组织对其进行了宣告,随后组织其观看学习了社区矫正警示教育片。2018年2月25日下午,李某正式到司法所报到,司法所向其宣读了《社区服刑人员入矫告知书》、《社区矫正宣告书》,并对其进行了社会风险测评,显示得分较低,属于低风险人员。司法所为其成立了以司法所工作人员、社区专干、民警、李某某父亲为成员的矫正小组,并签订了矫正责任书,明确其父亲主要对李某某日常情况、社会关系、家庭责任感等情况进行监督,社区专干对其是否参加社区服务、邻里关系、是否有社会责任感等情况进行监督,社区民警主要对其有无违法犯罪行为、是否被治安处罚等进行监督,司法所工作人员负责对其进行依法依规监管和教育矫正,督促其接受教育改造,防止重新犯罪。

【小结】

入矫宣告可以使新入矫的社区服刑人员对社区矫正有更加深刻的认识,感受到社区矫正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增强其接受社区矫正的自觉性,有利于增强其在矫正期间严格遵守各项管理规定,促使其遵纪守法,成为守法公民,顺利融入社会。同时,进一步明确矫正小组及其亲属、保证人的责任和义务,可以为司法所下一步进行监管教育打下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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