努某与某私企劳动争议纠纷调解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7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4年哈巴河县某镇居民努某,在某私企实施井下作业工作,在工作期间,某私企按照规定为努某购买了工伤保险。2016年3月6日,努某在工作时不慎被井上掉下来的矿石砸伤,造成努某左肩胛骨骨折、脑震荡。努某在县医院住院治疗一个月,在此期间每天需要家人24小时陪护,生活不能自理,给家庭带来很大的不便。同时努某由于受伤,家庭失去了经济支柱,无任何经济来源。努某住院期间的所有医疗费用,某私企全部付清。出院后,努某在家疗养,不能回某私企参加工作。 2016年5月5日,努某受伤的情形被该地区社会保障管理局认定为工伤。2016年5月19日,努某的伤情被该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十级伤残。经调查,努某在某私企工作期间月工资收入8000—10000元,努某在鉴定期间产生了检查费180元、CT费280元、交通费200元,以及鉴定费等费用。努某要求某私企承担因工伤造成伤残而应当享受的工伤待遇,被某私企拒绝。努某认为某私企违反《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在努某治疗及休养期间,某私企未支付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某私企至今未与努某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导致努某不能到其他岗位就业,家庭没有收入,一家老小的生活没有保障。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努某找到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请求帮助。

【调解过程】

某镇调委会了解情况后,组织全体调解员对整个案情进行分析、梳理、讨论,查阅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了一系列的调解方案,认为本案有调解的基础。调委会结合案情,针对现有人民调解员的人员状况,指派两名调解工作经验丰富的调解员负责调解这起工伤事故赔偿纠纷。 两名调解员受理此案后,认真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多方收集证据,并主动联系某私企了解情况。由于努某的工资收入为计件制,每月由某私企以现金方式支付,而努某出具的收条又掌握在某私企,导致努某无法证明其停工留薪期的工资收入。最后调解员找到和努某在一起劳动的工友,证明努某的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数额。了解完案情并掌握了充分证据后,调解员将双方当事人约在该镇调委会进行调解。努某要求依法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要求某私企支付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加上检查费、CT费、医疗费、交通费、鉴定费等,共计31488元。某私企负责人同意解除劳动关系,但不同意给努某支付医疗费、交通费、补助金等费用,因双方意见不统一,分歧较大,未达成调解。 随后调解员再一次来到某私企,向某私企负责人宣讲《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知识。某私企负责人认识到自己在此次纠纷中应当承担的责任,如不进行调解,诉至法院后不但费时,还要产生诉讼费用,损失会更大,最终双方选择再次调解。

【调解结果】

在双方自愿互谅互让的基础上,历时3次10天调解,双方最终达成赔偿协议,某私企在签订赔偿协议时一次性赔偿努某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伤残就业补助金、医疗费、交通费、鉴定费等共计30000元整。在人民调解员公平公正的调解下,一起工伤事故赔偿纠纷得以圆满化解,达到案结事了的目标,依法保障了受害方的合法权益,也带给某私企深刻的启示。

【案例点评】

这起案例是一起典型的工伤事故赔偿纠纷案,其法律关系清楚明了,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第37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其法律规定明确,主要问题是某私企对应当承担的责任不明确。在整个调解过程中,调解员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给双方当事人做工作,引导双方当事人通过依法调解解决纠纷,既节省时间,又可以降低通过诉讼带来的成本,为当事人提供便利,充分体现了调解工作的优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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