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9年7月中旬,宜阳县张某、王某、李某找到某乡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希望帮助协调解决相邻土地承包方赵某使用无人机给玉米喷洒农药,造成他们3户种植的高粱死亡一事。经过调解员初步询问得知,同村村民赵某在利用无人机为自家玉米地喷洒农药时,误将农药喷洒到张某等3户农民家的高粱地里,造成3户农民种植的高粱死亡,由于双方在责任划分和赔偿问题上分歧较大,协商无果,于是张某、王某、李某3户村民求助调委会帮助调解解决。
【调解过程】
受理案件后,调解员首先查看了现场情况,发现与赵某家地块相邻的张某等人的3块高粱地里的高粱确实长势不好。随后,调解员又找到赵某进一步了解情况。赵某表示,因自家玉米预防病虫害的需要,在乡农药店老板的介绍下,出钱雇佣钱某使用无人机为玉米喷洒农药,由于急于完成工作,疏忽大意,将农药喷洒到相邻的高粱地里,给张某等人带来了损害。但赵某认为,无人机操作员钱某也负有责任,毕竟是他操作无人机进行农药喷洒的。调解员找到钱某后,钱某对自己应当承担责任并不认同。钱某表示,喷药当天,风势较大,其已经告知赵某如果在大风天喷洒农药,可能会造成农药飞溅到相邻地块的农作物上造成损害,但赵某执意要求当天喷洒,才导致了损害后果。对于钱某的说法,赵某并没有反对。至此,调解员掌握了纠纷的基本经过。 调解员分析认为,尽管该起纠纷事实清楚、案情简单,但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并不简单,在调解过程中十分有必要向当事人明法析理,以法律为依据化解纠纷。随后,调解员邀请村法律顾问参加现场调解。 随后,调解员邀请纠纷各方到调委会参加面对面调解。调解现场,张某、王某、李某3户受害方非常激动,大声控诉赵某,并扬言如果得不到赔偿,也让赵某受到同样的损失。调解员首先对双方进行了情绪安抚,建议双方换位思考,听取专业的法律意见。双方同意让村法律顾问依据法律规定,分析谁应该赔、赔多少。 村法律顾问指出,钱某作为专门经营农药喷施的专业人员,只有无人机驾驶证,没有营业执照,赵某作为雇主,在选聘人员方面存在一定的过失行为。村法律顾问进一步分析了5人存在的法律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钱某已充分告知赵某风险,但赵某不听劝阻坚持要求钱某从事雇佣行为,故钱某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第十九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和第二十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的规定,明确赵某赔偿受害方张某、王某、李某的金额依据和方式。并结合案情进一步指出,该纠纷最好的解决途径是协商处理,如果走诉讼程序,首先面临的就是请律师支付律师费、诉讼费的问题,如果双方对损失价格存在异议,就必须要进行司法鉴定确定,诉讼成本会更高,这些费用最终都要由诉讼的败诉方来承担,且诉讼时间很长,简易程序三个月,普通程序六个月,鉴定时间不计算在内,无论对哪一方都非常不划算。 听了法律顾问的法律释明,赵某同意对张某等3人进行赔偿。但是在解决赔偿数额时,双方又发生了争执。赵某不认可全额赔偿,而张某等3人却执意要求对死亡高粱进行全额赔偿。于是调解员针对双方争议的赔偿标准指出,受害方要求100%赔偿是不合适的,原因是毕竟受害方没有付出100%的劳动,因为高粱已死,受害方就不必再进行除草、打药、收割、晾晒等管理工作,投入成本减少、劳动付出减少,不能全额赔付。对此,张某、王某、李某对调解员给予的调解意见表示同意。
【调解结果】
通过调解员和村法律顾问的现场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并最终签订调解协议如下: 1.钱某在该起纠纷中无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 2.赵某支付张某、王某、李某以相邻地块亩产价值80%计算的赔偿金额; 3.张某、王某、李某自协议签订之日将争议地块种植物交给赵某所有并收益,待基准地收割之后再支付种植物的损失; 当事各方在协议书上签字。至此,这起纠纷圆满解决。
【案例点评】
本案为一起侵权纠纷。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坚持实事求是,秉持公平、公正的原则,始终站在第三方的立场,客观、公正地进行分析,找出争议焦点并在此基础上围绕争议焦点,分头做双方工作,讲明利害关系,并借助村法律顾问的力量,给当事各方解读相关法律,明法析理。由于调解思路明确,法律顾问把关,最终促成了调解协议的达成,妥善化解了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