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吴某某,1971年1月20日出生,因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10月19日被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008年3月15日起至2021年3月14日止。2010年11月10日入吉林省延吉监狱三监区服刑改造。
【案件办理过程】
2017年初,罪犯吴某某填写了《罪犯假释申请表》,经专管民警签字后,向所在的三监区提出假释申请。监区于3月31日召开全体民警会议,集体研究罪犯吴某某假释案。会议综合罪犯吴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该犯在上次减刑后的一年九个月时间内,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余刑1年1个月,获得5次表扬,且实际刑罚执行率已经达到71%,达到确有悔改表现要求,符合假释呈报标准。当日,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监区集体评议意见,并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在刑罚执行科审查同意后,监狱召开法院、检察院、监狱三家联席会议 (。“三家联席会议”制度是延吉监狱结合刑罚执行工作实际,与州法院、州检察院沟通后制定的三家联合研究减刑假释案件的办公模式。对监狱拟呈报减刑假释罪犯进行初步审核的“初审会”。)。联席会议认为,罪犯吴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罪犯吴某某假释建议适当,同意提请假释建议。 刑罚执行科在审核案卷的同时,启动拟假释罪犯对所居住社区影响调查评估程序。监狱审查确定罪犯吴某某母亲符合保证人资格,可以担任假释罪犯保证人。吉林省延吉市司法局进一步确认保证人家庭状况(包括居住条件、生活来源、家庭基本收入、假释后采取的保证措施等)和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及社区人员的影响。经过充分调查了解,同意接收监管该犯,对其进行社区矫正。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提请罪犯吴某某假释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减刑建议的评审意见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监狱长办公会议对罪犯吴某某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罪犯吴某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提请假释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罪犯吴某某假释的决定。将相关材料移送吉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 吉林省监狱管理局经审核,认为罪犯吴某某案卷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罪犯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提请假释的建议适当。同意监狱向管辖法院提请对该犯的假释建议。 监狱于2017年6月制作《提请假释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提交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将提请假释建议书副本等相关材料抄送检察机关。
【案件办理结果】
2017年6月20日,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罪犯吴某某假释,考验期自2017年6月20日至2018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