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决定和接收案例——北京市昌平区对社区矫正对象孙某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3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社区矫正对象孙某,男,1991年11月出生,户籍地为黑龙江省富裕县,居住地为北京市昌平区。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1年1月被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自2021年1月19日起至2024年1月18日止。

【依法决定和接收社区矫正对象情况】

(一)依法进行矫前调查评估 2020年12月2日,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因拟对被告人孙某适用社区矫正,发函委托北京市昌平区司法局对孙某的家庭社会关系、社区矫正条件、社会危险性等进行调查并做出评估报告。 昌平区司法局收函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及“两高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等法律规定,组织司法所对拟适用社区矫正人员孙某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违法犯罪记录、居住地社区居委会意见等进行调查了解。该司法所走访了社区居委会干部和孙某的亲属、公安民警等人员,并制作了调查笔录,收集相关证明材料。昌平区司法局根据司法所提交的调查材料,形成了调查评估意见。2020年12月8日,昌平区司法局将调查评估意见提交给了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 (二)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接收 2021年1月25日,北京市昌平区司法局收到了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寄送的关于孙某的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后,经核对检查无误后于2021年1月26日对孙某办理接受登记手续,并委托执行地司法所承担对其日常管理和教育帮扶工作。孙某于2021年1月27日在规定期限内到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三)依法组织入矫宣告 为依法开展社区矫正工作,2021年1月27日,司法所依法为孙某确立了由居委会主任、司法所长、亲属、社区民警、矫正干警、司法助理员、司法社工组成的矫正小组,并签订矫正责任书,明确各自职责义务,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到位。为给孙某上好接受社区矫正的第一课,接收当日司法所组织矫正小组到场参加入矫宣告。通过向孙某宣告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内容,使其明确社区矫正对象身份和社区矫正期限,告知其依法应当遵守的规定和享有的权利、矫正小组人员组成,以及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法律后果。

【案例注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社区矫正机构应当依法接收社区矫正对象,核对法律文书、核实身份、办理接收登记、建立档案,并宣告社区矫正对象的犯罪事实、执行社区矫正的期限以及应当遵守的规定。” 接收入矫是社区矫正工作的首要环节,是将社区矫正对象纳入社区矫正机构进行教育矫正的起始。本案例中,对孙某接收宣告程序,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进行,做好矫前调查评估、法律文书接收登记、社区矫正对象报到登记、建立档案、组织入矫宣告等工作。充分发挥了社区矫正“第一课”的重要作用,使社区矫正对象认识到感受到了社区矫正的严肃性,增强社区矫正对象的身份意识,从潜意识中认知社区矫正是一项严肃的刑罚执行活动,进而促进其遵纪守法,积极接受矫正,顺利融入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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