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张某某从2017年12月21日起到广州某装饰公司工作。后广州某装饰公司承接了广东省某集团公司所承包的位于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河口街道的某健康医药(广东)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的外墙质感涂料工程,2019年6月1日起,张某某被派到该建设项目工地工作,作为该外墙质感涂料项目的外墙粉刷工人。2019年8月29日10时许,张某某在该项目办公楼天面外墙涂料施工时,不慎滑脚后坠落受伤。后由广州某装饰公司送到云浮市人民医院诊治134天,经医生诊断为:1、右侧跟骨粉碎性骨折(SandersIV型);2、左侧跟骨粉碎性骨折(SandersIII型);3、腰3椎体爆裂性骨折;4、右足舟骨闭合性撕脱性骨折;5、低血容量休克;6、全身多处皮肤软组织挫擦伤。2020年5月18日,经云浮市云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20年6月28日,经云浮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张某某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为八级,停工留薪期从2019年8月29日至2020年8月29日。工伤发生之后,张某某住院治疗的医药费均由广州某装饰公司支付,但张某某要求广州某装饰公司支付包括停工留薪期工资在内的其余工伤待遇被拒绝。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2020年7月6日,张某某向云浮市法律援助处申请法律援助。云浮市法律援助处当即受理、当即审批,并于2020年7月6日指派广东兴贤律师事务所黄忠勇律师、黎石贤律师承办该案。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立即会见受援人张某某,认真听取张某某对事故发生前后经过的陈述以及对案件处理的诉求,并听取了其家属的意见,指导家属收集相关证据。 经了解案情及查阅相关证据,承办律师认为本案广东省某集团公司购买了建设工地的工伤保险,张某某也享受了部分工伤保险待遇,张某某要求广州某装饰公司支付包括停工留薪期工资在内的合理工伤待遇,是《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当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待遇,是合理的要求。 承办律师经过询问,发现当时广州某装饰公司已经支付了全部的医疗费,并已社保基金管理局申请报销该医疗费。为此,承办律师认为可以要求社保基金管理局将报销的医疗费迟延支付给用人单位,便于劳动仲裁后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给张某某的工伤保险待遇的执行。2020年7月28日,在承办律师的指导下,张某某到社保基金管理局提出了相关的延迟支付的请求。 2020年7月30日,承办律师代理张某某向云浮市云城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提出如下请求:以张某某平均每月工资9000元的标准,请求裁决广州某装饰公司依法支付包括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伤残评估费在内的301320元工伤待遇的相关费用和从2019年7月至2020年4月的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90000元。 广州某装饰公司在2020年9月1日开庭时提交的答辩书中提出不同意张某某提出的工资标准(但没有提出张某某的平均月工资金额),同时要求核减之前已经支付给张某某的房租费、工资、生活费等款项42296元。 针对广州某装饰公司的意见,承办律师分析后认为,广州某装饰公司之前支付给张某某的款项,大部分是医疗费用,相关单据已经由广州某装饰公司拿走报销,本次劳动争议仲裁并没有对该医疗费提出支付要求,自然不能核减。但关于工资问题,由于张某某在建设工地是通过现金方式领取工资,没有证据证明张某某的工资数额。鉴于张某某证据较为缺乏,调解对张某某更有利。因此承办律师重点放在调解上。 2020年8月16日,承办律师与广州某装饰公司驻云浮工地负责人联系,由于张某某家人要求的调解金额最低为25万元,双方没有能够达成一致。开庭后,承办律师劝说张某某家人,由于张某某的工资标准存在争议,仲裁庭可能会按照云浮市2019年平均工资标准进行裁决,因此如果协商,应当将调解金额适当予以降低。张某某家人经过考虑,同意调解金额最低为19万元。在承办律师的参与指导下,张某某家属与广州某装饰公司驻云浮工地负责人于2020年9月25日到仲裁庭的主持下商谈和解方案,由于广州某装饰公司驻云浮工地负责人坚持只支付17万元,双方没有达成和解方案。 经过承办律师与广州某装饰公司驻云浮工地负责人和广州某装饰公司代理律师多次沟通,最终促成双方于2020年9月30日在仲裁庭的主持下达成如下调解协议:广州某装饰公司除之前己支付的款项外,于2020年11月10日前分二期支付给张某某共计人民币壹拾玖万元整,第一期是2020年10月10日前支付12万元,第二期是2020年11月10日前支付7万元。张某某与广州某装饰公司自2020年8月5日起解除劳动关系,张某某须配合广州某装饰公司办理保险理赔及相关费用的申领手续,配合办理所得款项归广州某装饰公司所有,广州某装饰公司需协助张某某办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相关报销手续,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核发的待遇全部归张某某所有。 2020年9月30日,云浮市云城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了云区劳人仲案字[2020]121号《仲裁调解书》,对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进行确认。 2020年9月30日,受援人张某某配合广州某装饰公司到社保部门办理了工伤保险赔付手续,但广州某装饰公司却没有按期支付给张某某款项。承办律师又指导张某某与广州某装饰公司协商解决并到社保部门再次申请迟延支付工伤赔付款项。在广州某装饰公司拒不支付款项的情况下,承办律师为张某某书写了强制执行申请书于2020年10月26日提交给云城区人民法院。由于张某某向社保部门提出了迟延支付工伤赔付款项的请求,为本案的执行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在云城区人民强制执行过程中,广州某装饰公司在2020年10月28日一次性向张某某支付了19万元,张某某按照约定办理了同意由社保部门赔付医药费给广州某装饰公司的手续。最终本案于2020年10月底圆满案结事了。
【案件点评】
本案系一起工伤待遇索赔纠纷案件,焦点在于张某某的工资是多少,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给张某某工伤保险待遇的金额是多少。由于张某某缺少相关证据,调解比仲裁裁决对张某某更有利,因此承办律师重点放在调解上,不厌其烦,多次沟通,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最后通过调解为张某某争取了较大的权益。本案得以履行的关键点在于承办律师及时指导张某某及家属与社保部门沟通,请求延迟支付给用人单位相关费用,使得在法院强制执行的过程中,用人单位被迫主动将19万元支付给张某某,维护了张某某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