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王某某减刑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3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王某某,1998年12月17日出生,初中文化,捕前无业,原户籍所在地内蒙古兴安盟扎赉特旗。因抢劫罪于2015年4月9日,被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九个月,罚金3000元,刑期自2014年8月31日起至2021年5月30日止。2015年5月20日,入监狱服刑;2017年1月23日被送入黑龙江省松滨监狱服刑。

【案件办理过程】

2017年7月1日,在松滨监狱开展监狱第二批减刑假释工作时,直属监区民警发现罪犯王某某对判决书中财产性判项执行情况不清楚,王某某家人既无法提供当年执行票据,也回忆不起当时的具体情况。由于罪犯是否积极履行财产性判罚,对于减刑裁判结果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监区民警向该犯讲明政策后,经家属及时与原审人民法院联系,成功调取了该犯在2015年判刑时所缴纳的财产刑执行票据,并将执行票据邮寄到监狱,至此,提请罪犯王某某的减刑证据材料做到充分完整。 2017年7月3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黑龙江省松滨监狱直属监区人民警察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罪犯王某某提请减刑案。会议综合认为:罪犯王某某自入监接受教育改造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履行生效判决中的财产性判项,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建议依法对罪犯王某某提请减刑一年。 2017年7月5日,松滨监狱直属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分监区意见,并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2017年7月30日,经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认为:监区认定罪犯王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罪犯王某某减刑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减刑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7年8月1日,松滨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评审,作出同意提请罪犯王某某减刑一年的评审意见,并在监狱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公示期满后,监狱将罪犯王某某减刑情况呈报黑龙江省监狱管理局审查备案;黑龙江省监狱管理局同意监狱意见,予以备案,并于2017年8月16日在监狱内将备案结果公示7个工作日。 2017年9月5日,哈尔滨市滨江地区人民检察院作出“同意提请减刑”的检察意见。 2017年9月5日,松滨监狱狱长办公会对罪犯王某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罪犯王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罪犯王某某减刑的决定。

【案件办理结果】

2017年9月29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罪犯王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法裁定对罪犯王某某减刑十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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