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法律援助中心对秦某运输合同纠纷依法不予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3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秦某 (男,55岁),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某村村民,以自有大型货车从事运输工作。2017年11月,秦某与某公司签订运输合同,后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产生纠纷,诉至新华区人民法院,一审秦某败诉后,不服法院判决,拟提起上诉。 2019年6月27日,秦某携带乡政府出具的经济困难证明并就该运输合同纠纷向石家庄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经审查,石家庄市法律援助中心决定不予法律援助。

【不予法律援助原因】

秦某虽持有乡政府出具的经济困难证明,但其所申请的法律援助事项是运输合同纠纷,该事项不属于法律援助事项范围。

【法律依据】

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6.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河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七条规定:“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6.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7.请求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的;8.请求赔偿因使用伪劣化肥、农药、种子等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或者因遭受污染造成种植业、养殖业损失和其他损失的;9.主张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产生的民事权益的;10.主张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权利的。”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和扩大民事法律援助事项范围的通知》中规定:“民事法律援助事项范围,除按照《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第一款和《河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七条的规定事项执行外,新增加下列事项:(一)因食用有毒有害食品造成人身损害,请求赔偿的;(二)因产品质量、安全生产、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请求赔偿的;(三)请求给予工伤待遇的;(四)因对方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受害方要求离婚的;(五)与公民基本生活密切相关且法律援助机构认为确需提供法律援助的其他事项。” 秦某申请的法律援助事项是运输合同纠纷,不在上述规定的代理事项,不属于法律援助范围,故不予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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