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社区矫正对象杨某依法接收入矫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杨某,男,1985年5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吉林省四平市梨树县。2018年7月,因交通肇事罪被巢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18年8月21日起至2019年8月20日止。

【依法接收入矫情况】

(一)依法进行调查评估情况 2018年7月23日,巢湖市人民法院对需要进行调查评估的被告人杨某,以发函的形式委托吉林省四平市梨树县司法局对杨某进行调查评估。梨树县司法局收到委托函后,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对被告人杨某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和群众反映等方面进行详细的调查了解,并制作了调查笔录。经调查,杨某是本地人,一直在外开车谋生,村居委和周围邻里间均无不良社会影响和生活作息。综合上述考虑,经司法局研究,形成了调查评估意见,确认犯罪嫌疑人杨某再犯罪风险较低,适合社区矫正。 (二)对社区矫正对象接收情况 2018年8月21日,巢湖市人民法院向吉林省四平市梨树县司法局送达了对杨某宣告缓刑的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梨树县司法局收到法律文书后,经检查法律文书完备,于当日送达回执。司法所及时和杨某联系,要求其在10日内到司法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杨某于当日到梨树县司法局报到,办理登记接收手续, 接受社区矫正教育监管。 (三)组织宣告情况 杨某到司法所报到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对其依法接收入矫,核对法律文书、核实身份,建立档案。并为其确定了由司法所工作人员、村委会干部、公安派出所民警、家庭成员组成的矫正小组,督促杨某按要求向司法所报告、参加学习和社区服务以及遵守有关监督管理规定情况,并定期向司法所反映杨某遵纪守法、学习、日常生活等情况,发现其有违法犯罪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及时向司法所报告。矫正小组成员签订了矫正责任书,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 司法所工作人员会同村委会干部、杨某家庭成员等矫正小组成员在司法所宣告室对杨某举行了入矫宣告仪式。工作人员向杨某宣读了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社区矫正告知书以及《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让其明确社区矫正期限和社区矫正对象身份,明确有关遵纪守法、报告、社区服务、请销假、居住地变更等有关规定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强化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矫正教育的自觉性。同时,宣告了社区矫正对象杨某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等有关事项。 宣告仪式结束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对杨某进行入矫谈话,杨某表示自己一定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相关规定,认罪悔罪,积极接受社区矫正,做一名守法公民。

【小结】

接收入矫是社区矫正起始环节,通过规范的入矫宣告仪式,营造极强的仪式感,充分体现社区矫正的严肃性,帮助社区矫正对象增强法治意识、身份意识、在矫意识,为日后的社区矫正管理教育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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