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服刑人员杨某被收监执行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8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杨某(化名),男,1972年3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2001年7月2日因故意杀人罪被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服刑期间,因表现良好,减刑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刑期自2006年7月28日起至2026年1月2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09年11月20日,其因偏执型精神分裂症经福建省监狱管理局决定保外就医,保外期限为一年。之后每年续保。 2012年6月10日,杨某开始由亳州市谯城区司法局对其进行社区矫正,由某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由于杨某系精神病患者,症状较严重,存在幻想、幻听、被害妄想等症状,语言表达内容混乱,毫无逻辑性,基本与人无法正常沟通。本人基本无法工作,和家人沟通也存在困难,更没有朋友交际,虽然起初本人愿意向司法所汇报个人思想情况,但均是胡言乱语。其兄愿意做杨某具保人,监护其日常生活,监督动向,汇报杨某个人情况。由于杨某有比较严重的妄想,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加之家人对精神病认识不到位,经济状况一般,无法给予杨某长期有效的治疗。

【事实认定情况】

(一)杨某自入矫以来,一直在家由其妻照顾,在其妻的陪同下尚能坚持到司法所报到,但杨某多次打骂其妻子。2012年7月杨某将妻子打成重伤,其妻身心受到严重伤害,无奈带儿子离家出走。2012年12月8日,杨某因琐事将邻居头部打伤,司法所、派出所将杨某送谯城区城父镇精神病院治疗。2016年8月,杨某在未履行请假手续的情况下外出,被司法所给予警告一次。2017年4月14日,杨某未按要求到司法所报到。后司法所要求其于4月19日到司法所刷证报到,但杨某拒不执行,而且不愿意提供2017年度第一季度病情复查报告。2017年4月24日至5月17日,司法所工作人员多次电话通知杨某及其家人,要求到司法所报到,但是电话始终不接。2017年5月17日下午,区社区矫正中心联合某司法所人员前往杨某家中走访查找,但杨某拒不配合工作,且言语要挟,并在其家中发现刀具,极具人身危险性。 (二)鉴于杨某在社区矫正期间,因违反社区矫正有关规定受到两次警告处分,且其有精神分裂症,经常胡言乱语,有暴力倾向,为维护他人的人身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有关法律、“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及《安徽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七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杨某收监执行。

【建议情况】

司法所将相关收监材料报区司法局,并经区局会议研究报安徽省监狱管理局。2017年6月9日,安徽省监狱管理局决定由安徽省阜阳监狱收监杨某。

【收监实施情况】

该案例中,杨某患有偏执型精神分裂症,基本无法独自汇报,也无法参加社区服务和集中教育。司法所针对杨某的情况,专门制定了以走访为主、日常电话联系的矫正方案,但最终由于杨某病情严重,加之缺少必要治疗,导致其具有严重的人身危险性,最终被收监。

【小结】

该案例中,杨某患有偏执型精神分裂症,基本无法独自汇报,也无法参加社区服务和集中教育。司法所针对杨某的情况,专门制定了以走访为主、日常电话联系的矫正方案,但最终由于杨某病情严重,加之缺少必要治疗,导致其具有严重的人身危险性,最终被收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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