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罗某某,女,1982年4月出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某地, 罗某某自2021年5月13日起在某某物流有限公司上班,工作地点位于贵州省贵阳市,岗位为送餐员。某某物流有限公司并未与罗某某签订劳动合同,而是让第三方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的罗某某在2021年5月13日签订了《项目转包协议》,签订的协议约定按月将报酬结算到罗某某指定的平台账户或银行账户中。2021年6月20日,罗某某在送餐回来途中骑车摔倒,导致前交叉韧带摔断、半月板损伤及后劲骨骨折,而后罗某某自行前往医院治疗。 因本案涉及多个公司,且由于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此罗某某与公司之间就医疗费以及赔偿问题产生争议,罗某某向观山湖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了法律援助,经审查符合《贵州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观山湖区法律援助中心决定给予法律援助,指派了贵州圣伦达律师事务所承办。 贵州圣伦达律师事务所接受指派后,及时安排雷某航律师、刘某(实习律师)办理。由于罗某某腿严重受伤且行动不便,承办律师与罗某某沟通后,上门会见当事人罗某某,为其提供法律咨询并了解本案相关信息。承办律师仔细查阅有关材料并做好记录,不放过案件任何疑点和有可能发生争议的焦点,及时查找证据材料支撑辩点。2021年7月30日,承办律师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工作人员面谈,工作人员认为本案当事人不具备做工伤鉴定的条件。于是律师将情况告知当事人罗某某并帮助其向观山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即为确认劳动关系的存在。 2021年10月18日,观山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此案。被申请人某某物流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到达后,与承办律师进行了沟通,称愿意进行调解。承办律师在经过与罗某某交流后,考虑到当事人罗某某的伤情及经济情况,认为调解是一个为当事人争取尽快获得赔偿的有效途径,于是同意进行调解。承办律师在调解中发表法律意见,申请人罗某某与被申请人某某物流有限公司构成劳动关系:(一)承揽关系不应是用人单位用来规避对劳动者的责任的手段。被申请人某某物流有限公司借用第三人名义要求申请人签署项目转包协议,此协议旨在以承揽关系掩盖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二)事实劳动关系应回归“从属性”本质,综合 “指挥监督”各考量因素,本案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实际存在着管理与被管理、指挥与被指挥、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三)申请人的工作是被申请人的业务组成部分,且某某物流有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提供了基本劳动条件,单位按月结算、发放申请人的劳动报酬;(四)从社会效果看,宜认定外卖配送企业与外卖送餐员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从规范劳动市场规则的角度,确会促使用人单位认真思考并设置从招录外卖送餐员到与外卖送餐员解除劳动关系各个环节的具体操作,从而促进劳动用工市场的规范。承办律师经罗某某的同意,与对方当事人的工作人员进行了长时间的谈判,终于达成调解协议。 2021年10月18日,在观山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一)被申请人确认双方之间在2021年5月13日至2021年6月2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某某物流有限公司向申请人罗某某支付本次事故产生的所有医疗费用,以实际票据为准;(三)被申请人某某物流有限公司向申请人罗某某支付受伤补偿共计人民币壹拾万零伍仟元整。 罗某某同意签署该调解协议,该案得到公平有效的处理。
【案件点评】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作为外卖骑手的罗某某与某某物流有限公司是否成立劳动关系。针对此焦点,承办律师认为事实劳动关系应回归“从属性”本质。劳动关系的本质属性是从属性,即劳动者在雇主的指挥监督之下给付劳动以获取报酬。承办律师会见罗某某后,对其疑惑耐心解答,对案件争议的焦点,逐一查找证据支撑观点,并最终获得对方当事人对代理意见的认同。 承办律师办案过程中做到忠于事实、忠于法律,恪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积极履行职责,维护法律权威和实施,保障受援人罗某某的合法权益,彰显了社会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