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7年2月24日,胡某某因牙痛前往某口腔科诊所诊治,诊断结论为左下7、8齿为龋齿,建议治疗方案为7齿补、8齿取。次日,胡某某到某口腔科诊所进行了第一次治疗。2017年3月3日上午8时34分,胡某某再次来到某口腔科诊所,拟对其8齿行拔除术。术前,该诊所为胡某某注射了麻醉药品——利多卡因。行完拔牙术后,胡某某驾驶摩托车沿国道210线行驶。10时20分,胡某某驾驶的摩托车驶出公路右侧边线,越过水沟与山壁相撞,造成胡某某颅脑损伤死亡的单车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出具了《责任认定书》,胡某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 胡某某的遗孀王某某坚持认为,胡某某发生常人正常状态下极少发生的交通事故,与某口腔科诊所对其实施的治疗行为有关。2017年5月5日,在王某某的强烈要求下,江津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委托重庆法医验伤所对死者胡某某血液中的利多卡因进行定性检测鉴定。2017年5月17日,重庆法医验伤所出具《鉴定意见书》:胡某某血液中检出利多卡因。但因鉴定时间与胡某某死亡时间相隔过久,无法对其血液中的利多卡因含量进行定量检测,也无法得出其发生交通事故致死与其注射利多卡因是否有因果关系或关联性的结论。 王某某曾多次找某口腔科诊所协商,也曾多次由相关部门组织调解,终因双方对责任划分及赔偿金额分歧过大,均未达成一致意见。2017年12月2日,王某某向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某口腔科诊所赔偿损失50余万元。 为更好地维护其合法权益,2018年1月11日,王某某向綦江区法律援助中心提交法律援助申请。经审查,法律援助中心决定给予援助,并指派重庆永登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先勇承办该案。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认真听取案情介绍,并综合已有材料分析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胡某某对自身损害的发生是否有过错及承担多大的责任?某口腔科诊所的诊疗行为是否规范?其对胡某某死亡损害后果的发生是否有过错?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一条规定,本案中,某口腔科诊所在实施麻醉术前应当将麻醉可能存在的风险及相应注意事项告知患者,并将该告知情况及进行麻醉拔牙的具体情况形成书面病历资料予以保存。但该诊所的门诊日志及处方签中,并未载明上述情况,因而无法认定该诊所已尽到告知义务,也无法认定其对胡某某的具体诊疗行为是否符合相关医疗规范。因此,某口腔科诊所在本案中存在过错。此外,胡某某在当日8时34分进入诊所接受麻醉拔牙手术,至其10时20分发生交通事故不足两个小时,且在其血液中检测出利多卡因,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形下,可以认定该诊所在拔牙前对其注射的利多卡因与其发生交通事故之间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同时,胡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完全了解自身身体状况,控制自己的行为,但其仍在使用麻醉药品后较短时间内驾驶机动车,且未履行安全驾驶义务致使发生交通事故,对此,胡某某存在重大过错,承担主要责任。 承办律师向受援人告知了代理意见和思路,并如实告知其诉讼风险,随后积极收集整理相关证据、寻找法律依据,为庭审做好充分准备。本案经过三次庭审,当事双方均表示希望在法庭主持下协商解决,但终因分歧过大,协商未果。 2018年3月2日,綦江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某口腔科诊所对胡某某死亡的后果承担20%的责任,向王某某及其子女赔偿损失65295.3元。至此,该案得以圆满解决。
【案件点评】
根据侵权责任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公民的健康权、生命权受法律保护。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某口腔科诊所未尽告知义务,存在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胡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未控制自己的行为,造成交通事故,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因而,应依法减轻某口腔科诊所的赔偿责任。 本案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受援人多次到相关部门信访,也多次找诊所索赔,均未达成诉求。之后,本案进入法律程序,由于受援人法律知识不足,不能很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在法院建议下,其向綦江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起初,受援人受他人误导,对赔偿金额期望值较高,同时对承办律师心怀戒备。承办律师多次与其沟通协商,向其耐心释法,最终获得了受援人的信任。由于庭前准备充分,承办律师据理力争,本案取得了较好的效果,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