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员刘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3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刘某某,女,1945年11月出生,小学文化,家住重庆市巴南区三江街,2014年12月1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4年8月21日起至2018年8月5日,于2014年12月22日入监。

【案件办理过程】

刘某某患有高血压病3极,在监内一直病休,但刘某不遵医嘱,一直抗拒服药,称自己血压没问题,是测量血压的仪器有问题。民警督促其按医嘱服药时,刘某某情绪非常激动,抵触情绪强烈。民警多次疏导教育,无明显效果。刘某于2016年1月10日在监狱医院看病时,对医生给其解释的病情和要求服的药,拒不接受,甚至给医生下跪,表示自己没有病,不想服药。在平时的改造中,刘某某身体稍有不适,比如刷牙有血,就认为自己患有食道癌、肾病等重大疾病,悲观情绪严重,认为自己活不出来了,有时会嚎啕大哭。刘某某整日疑神疑鬼,总认为有人要害她,在她的开水瓶里下毒药,所以从来不喝自己的开水,只喝其他人的开水。刘某某性格偏执,不相信任何人,不允许其他服刑人员靠近,看到其他人说话,就会认为别人在议论她,准备害她等等,但刘某某未与其他服刑人员发生过肢体摩擦,无暴力行为。2016年1月刘某某家属向监狱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申请。经提请审查报批,监狱于2016年1月25日安排刘某某进行病情诊断,诊断结果为偏执型精神障碍。疾病程度符合保外就医条件。 监区于2016年1月27日召开监区办公会和监区长办公研究建议刘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并整理材料上报监狱。经刑罚执行科对刘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拟居住地进行了实地核实,对监区上报的暂予监外执行材料进行了审核,认为对刘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程序符合规定,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提交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 监狱于2016年2月1日召开监狱暂予监外执行审核小组会,同意对刘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建议,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三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服刑人员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后,监狱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及相关材料送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派驻重庆市女子监狱检察室征求意见。驻监检察室作出“刘某某的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程序符合规定,未发现不当情形”的检察意见。根据国家五部委《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及《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五条第一款,第十五条之规定,经2016年2月3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对刘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并呈报重庆市监狱管理局审批。

【案件办理结果】

重庆市监狱管理局于2016年2月4日批准刘某某暂予监外执行。重庆市女子监狱于2016年2月5日将刘某某交付重庆市巴南区司法局执行社区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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