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9年5月17日,谷某某像平常一样在按摩店里上班,此时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民警来到现场,以谷某某涉嫌强迫卖淫将其刑事拘留。2019年5月29日,谷某某家属向广州市黄埔区法律援助处申请法律援助。谷某某属于二级视力残疾人,且家庭经济困难,黄埔区法律援助处经审查认为谷某某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决定给予其法律援助,指派广东厚载律师事务所律师刘传根为谷某某提供侦查阶段的刑事辩护。 刘律师接受指派后,前往广州市第一看守所会见了谷某某。谷某某称自己只是一个靠为别人提供按摩服务为生的残疾人,是受害人主动找其表示要进行业务合作。受害人每完成一单业务,谷某某可以收取50元床位费,但谷某某并不知道受害人是被人强迫卖淫的,有时还会看到受害人与客户有说有笑。当刘律师问谷某某侦查机关所作讯问笔录的内容是否与自己所说一致时,谷某某说由于自己是视障二级残疾人员,无法确定是否一致就在讯问笔录上签了名。刘律师担心谷某某签名的笔录存在对其不利的可能,认为有必要尽快向办案单位提出法律意见。考虑到受援人的情绪和状态,刘律师安慰受援人要相信法律和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承办律师一定会尽力帮助她。 会见结束后,刘律师主动与谷某某家属联系,看看能否取得更多对受援人有利的信息。谷某某的丈夫认为谷某某不可能去做强迫别人卖淫的事,希望法律援助承办律师能还他妻子一个清白。刘律师安慰家属带好小孩,承办律师会尽快向办案单位提交取保候审申请。 2019年6月3日,刘律师以谷某某主观上没有共同实施强迫卖淫的犯罪故意,客观上也没有和同案另一男嫌疑人共同强迫受害人卖淫,之前所做的笔录受视力残疾影响并非真实意思表示为由,向黄埔区公安分局提交了《取保候审申请书》、《律师法律意见书》,并同时提交了证明谷某某视力残疾的相关证据材料。刘律师于2018年6月 10日向黄埔区人民检察院提交《关于谷某某涉嫌强迫卖淫罪不符合逮捕条件的法律意见书》,请求检察机关从本案证据不足不能构成共犯以及从关爱、保护残疾人的角度考虑不予逮捕。刘律师提出三点主要辩护意见: (一)嫌疑人谷某某的行为,依法可不追究其刑事责任。构成强迫卖淫罪的共犯必须有共同的意思表示。与嫌疑人洽谈和联系的一直是受害人,是受害人主动提出要做按摩业务,并让嫌疑人向其收取50元床位费。嫌疑人没有强迫受害人卖淫,也没有与他人一起强迫受害人卖淫。这一点通过调查受害人或者同案嫌疑人也可以证实。本案嫌疑人主观上没有共同实施强迫卖淫的犯罪故意,客观上也没有和同案另一男嫌疑人共同强迫受害人卖淫的行为,依法应不追究嫌疑人谷某某的刑事责任。 (二)受害人报警应另有其他原因。法律援助承办律师会见嫌疑人时,嫌疑人谈到,受害人与同案另一男嫌疑人经常在一起,有时有说有笑,有时也会骂架。后来嫌疑人也曾经问过受害人,为什么床位费要由同案另一男嫌疑人支付,受害人说所有的按摩费用都由同案另一男嫌疑人收取,由他统一安排开销。对此,嫌疑人也没有过多考虑。显然这并不能排除受害人报警是因为同案另一男嫌疑人与受害人之间产生了矛盾。 (三)嫌疑人谷某某属于视力障碍的残疾人。嫌疑人属于视力障碍的残疾人,靠与人合伙经营按摩业务维持生活。由于受害人提出合作经营按摩业务,客户由受害人负责,嫌疑人提供场地,收取场地费50元。根据本案的情况,嫌疑人没有共同强迫卖淫的主观故意,且没有参与强迫卖淫的行为,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应不予以追究其刑事责任。 黄埔区人民检察院听取并接受了刘律师的辩护意见,在审查逮捕时决定不予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在收到不予批准逮捕通知书后作出了《取保候审决定书》,并于2019年6月19日为受援人出具了《释放证明书》。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提供法律援助的刑事辩护案件。由于嫌疑人是视力残疾人士,其身体缺陷导致其在调查取证时可能会对自己不利的一些证据或供述作出自认的行为。通过法律援助承办律师专业的引导和帮助,让受援人能如实地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和想法,使办案人员能全面了解案件的事实和经过,并能在法律事实的基础上作出准确的分析和判断。在本案中,法律援助承办律师向受援人解释法律规定和法律后果,通过申请取保候审、撰写辩护意见、提交证据材料、与家属沟通等多个环节,成功为受援人争取到最好的结局——不予批准逮捕,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