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某甲、祝某某变更子女抚养权协议公证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3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1年7月,当事人严某甲到我处咨询,声称与原配偶祝某某于2017年X月XX日在孝感市孝南区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当事人双方在婚姻关系期间生育一女严某乙,双方在原离婚协议书约定:双方婚姻存续期间的婚生女严某乙由女方祝某某抚养和监护,但婚生女严某乙暂时跟随男方严某甲生活,且孩子的所有费用均由男方严某甲承担。现双方自愿协商一致,原配偶祝某某同意将婚生女严某乙的抚养权和监护权变更到严某甲名下,婚生女严某乙今后所有费用由严某甲承担,祝某某拥有探视权。 公证员鲁XX通过当事人严某甲的简单情况介绍,了解双方当事人目前的家庭情况及各自的经济收入,告知当事人可以按照协议方式变更子女抚养权,但是需要未成年人子女的父母双方协商一致,同时征求已年满8岁的未成年人子女的同意,就未成年人子女的相关抚养费、教育费、医疗等进行约定达成协议,并自愿签订变更子女抚养权协议,以保障未成年子女今后的生活、教育、医疗等权利。 2022年8月1日,严某甲及祝某某其向我处正式提出办理《变更子女抚养权协议》公证。双方约定未成年人子女严某乙变更归严某甲抚养和监护,由严某甲抚养未成年人子女严某乙直到大学毕业,未成年人子女严某乙的所有费用均由严某甲承担,祝某某不承担费用。同时严某甲与祝某某对未成年人子女严某乙的探视权及探视方式达成一致意见。公证员鲁XX审查其相关证据材料后,依法受理了其公证事项并出具了公证书,保障了未成年人子女的合法权益。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22)鄂孝南证字第XXX号 申请人: 男方:严某甲,男,一九XX年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住址:湖北省孝感市开发区槐荫办事处董永村XXX湾X组。 女方:祝某某,女,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住址:湖北省孝感市开发区槐荫办事处董永村XXX湾X组。 公证事项:协议 申请人双方于二〇二二年八月一日向本处申请办理前面的《变更子女抚养权协议》公证。 经查,申请人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了前面的《变更子女抚养权协议》。申请人双方在订立协议时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双方当事人签订《变更子女抚养权协议》意思表示真实,协议内容具体、明确。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严某甲、祝某某于二〇二二年八月一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的面前,在前面的《变更子女抚养权协议》上签名、捺指印。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协议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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