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周某某,男,1988年5月出生,居住地、户籍地均为湖南省邵阳市绥宁县。2014年5月,因妨害公务罪被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2014年6月10日起至2016年6月9日止。周某某按规定应于2014年6月20日前到绥宁县司法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在规定时间内,周某某未到绥宁县司法局报到。 社区服刑人员周某某家庭无特殊背景,初中毕业后和父母一直在广东省务工,2012年他自己买了一台小车跑出租。周某某及家庭成员法制意识淡薄,无视法院的判决,无视社区矫正的威严,在法院判决生效后,周某某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到绥宁县司法局报到并接受社区矫正。周某某被判缓刑后,家庭成员也没有对其进行有效的劝导,没有及时督促周某某到绥宁县司法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在司法局工作人员对其进行查找时,其家庭成员不配合工作,致使其长期脱离监管。
【事实认定情况】
(一)绥宁县司法局收到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的执行通知书及判决书后,发现周某某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到绥宁县司法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经绥宁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多方查找,一直未能联系上罪犯周某某本人;绥宁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及司法所工作人员多次要求其家属劝告罪犯周某某至绥宁县司法局报到,也没有效果。 (二)根据有关法律、“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及《湖南省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等文件规定,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调查核实了社区服刑人员周某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情况,依法、及时、全面地收集有关证明材料,认定其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的事实。
【建议情况】
(一)按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和《湖南省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司法所收集了有关证据,向绥宁县司法局提交了《提请撤销缓刑审核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根据规定由县司法局矫正股股长、主管局长逐级审核同意。通过会议研究,于2014年10月13日由绥宁县司法局依法向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交了《撤销缓刑建议书》,建议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二)2014年11月13日,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书,裁定对周某某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决有期徒刑一年。 (三)绥宁县司法局提请撤销缓刑过程中自觉接受绥宁县人民检察院监督。绥宁县司法局撤销缓刑的建议书和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同时抄送绥宁县人民检察院和绥宁县公安局。绥宁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查阅了有关案卷,并向司法所所长和矫正股股长了解了有关情况。
【收监实施情况】
(一)根据2016年4月5日“两院两部”下发的《关于开展集中清理判处实刑罪犯未执行刑罚专项活动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在此次清理活动中绥宁县委政法委组织绥宁县司法局与相关部门协调配合,展开对周某某的抓捕收监工作。绥宁县司法局收到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后,立即对下落不明、不接受社区矫正的周某某开展查找,通过县司法局、司法所与绥宁县人民检察院上门做其家属工作,其家属答应联系常年在外务工少有联系的周某某,劝导其回家。2016年9月1日,周某某回到绥宁县,后被公安机关捕获送至绥宁县看守所。之后,绥宁县司法局与绥宁县公安局办理了移交执行手续,顺利将罪犯周某某收监执行。 (二)绥宁县司法局利用本案例在全县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了警示教育。讲明社区服刑人员周某某主观恶性较大,拒绝接受社区矫正,对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置若罔闻,无视法律的威严,是其咎由自取。
【小结】
对于社区服刑人员周某某这样恶习较深、心理顽固、故意逃避监管的,必须通过监禁刑对其进行法律制裁。对这类社区服刑人员在严格管控的同时,要牢固树立证据意识,及时搜集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证据,及时启动提请收监执行程序,杜绝其再次犯罪危害社会,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