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秦某某自2013年起开始承包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朋兴乡建光村七、八、九组的331.5亩土地,与建光村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经营协议书》。2015年10月28日,秦某某与杨某某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书》,该合同书中约定秦某某将位于建光村七、八、九组的一部分土地承包给杨某某生产经营,承包期自2015年10月28日起至2016年10月27日止。 根据《土地承包合同书》的约定,杨某某应向秦某某支付实际面积为126.42亩每亩950元的土地承包价款;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三日内杨某某应支付总承包价款120099元的60%即72059.4元,余款在2016年4月27日支付。秦某某负责协调杨某某用水,杨某某应支付相应费用;合同到期时,杨某某须将土地清理还原交还秦某某;杨某某应将土地地块、围埂、机耕路、进出水渠、田地土地平整还原。 2016年5月,杨某某明确告知秦某某不再支付尚未支付的土地承包价款及灌溉水费,并且明确表示不会将土地恢复原状。 鉴于此,秦某某于2017年11月10日向湖北省孝感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详细了解情况后告知秦某某,此事项不符合法律援助范围,无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不予法律援助原因】
(一)申请人秦某某未提交经济状况证明,不符合经济困难标准。 (二)申请人秦某某所申请的法律援助事项是要求支付拖欠的土地承包费,但按照《湖北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不属于法律援助范围。
【法律依据】
(一)《湖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公民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提供下列材料:1.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2.经济困难证明;3.与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材料。 经济困难证明由申请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出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经济困难证明应当如实载明申请人家庭人口状况、就业状况、家庭财产、家庭人均收入等信息。 《湖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规定:公民对下列事项需要代理,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助金的;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和维护其他劳动保障权益的;6.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产生民事权益的;7.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主张民事权益的;8.因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损害、食品安全、环境污染、产品质量以及农业生产资料等造成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请求赔偿的;9.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事项。 市州、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可以对前款规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项作出补充规定。 而秦某某要求支付土地承包经营款的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不符合上述法律援助事项范围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