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1年10月19日至11月12日,肉某某等8人在武某某承包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184团8连辣椒地从事采摘辣椒的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务合同,口头约定按照每米采摘辣椒1.5元计算,吃饭自理,提供住宿,报销单趟路费。辣椒采摘结束后,武某某认为肉某某等8人辣椒采摘不干净,在支付劳动报酬时暂压12000元(其中肉某某等8人各1500元)。武某某要求肉某某等8人将晒场辣椒杆分拣干净后支付剩余劳动报酬,肉某某等8人继续劳务3天后,要求支付剩余劳动报酬12000元,但武某某以辣椒杆尚未分拣干净为由拒绝支付剩余劳动报酬。肉某某等8人无奈,于2021年11月19日向第十师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请求被申请人武某某给付劳动报酬12000元。 第十师法律援助中心接到申请后,认真审核,发现肉某某等8人皆为从南疆地区赴184团打工的农民工,认为符合《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实施与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项目,是指使用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开展的针对农民工、残疾人、老年人、妇女家庭权益保障和未成年人法律援助项目”规定的人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四十二条“法律援助申请人有材料证明属于下列人员之一的,免于核查经济困难状况:……(三)申请支付劳动报酬或者请求工伤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进城务工人员……”规定,2021年11月19日决定给予肉某某等8人提供法律援助援助,并指派新疆巴里巴盖垦区克查干屯格法律事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李蒙作为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 承办人接受指派后,实地调查取证并拍摄照片,与武某某交涉协商,讲法律,讲诉讼结果、法律的利害关系、诉讼的法律成本,并对工人工资进行了核算。2021年11月20日经双方协商,被申请人武某某同意支付剩余劳动报酬12000元,并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申请人武某某向申请人肉某某等8人支付劳动报酬12000元(壹万贰仟元整)(其中肉某某等8人各1500元),此款于2021年11月20前一次性结清; 二、被申请人武某某向申请人肉某某等8人支付工资后,申请人肉某某等8人向被申请人出具收条一张; 三、本协议内容双方已全文阅读并理解无误,双方对协议处理完全满意。 四、本协议生效后,双方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事全部解决,再无其他争议。 此款已于2021年11月20日履行完毕(受援人写有收条),已结案。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简单的农民工讨薪案件,经过法律援助工作者的努力,最终双方和解,有效维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农民工是社会学意义上的弱势群体,无论文化水平,还是经济收入,农民工都是居弱势者。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是让农民工群体更容易接近司法正义,打得起官司,不仅有助于实现全面依法治国战略,而且有助于农民工群体在遇到法律问题或者权利受到侵害时获得及时有效的法律帮助,减少社会矛盾,实现社会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