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息县法律援助中心对生命健康权纠纷依法不予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3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房某某患有癫痫病,2015年底通过亲戚介绍到息县农贸市场杜某某开设的“息县疑难病公关医院”医疗门诊治疗,杜某某拿出自制药丸让原告房某某服用。三个月后房某某感觉身体不适,到医院检查为肝腹水。房某某返回息县找到杜某某,杜某某又给了一部分药物调理。后来病情加重,房某某到息县人民医院治疗,检查结果为肝脏严重损坏,大量腹水,后经武汉协和医院、第三军医大学新桥医院治疗,诊断为:药物性肝损害,胸前积液。房某某找到杜某某要求赔偿,并将其起诉到法院。 2017年4月15日,杜某某向息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希望能够免予赔偿房某某的损失。

【不予法律援助原因】

一、申请人杜某某的经济状况不符合《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 二、申请人杜某某所申请的法律援助事项是免赔医疗纠纷受害方损失,按照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河南省法律援助条例》等法规及《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等文件规定,免赔受害方损失不属于法律援助范围。

【法律依据】

一、《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规定“执行以城镇居民最低工资标准和农村居民上年度人均纯收入为上限的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而杜某某的家庭人均收入超出了当地居民最低工资标准。 二、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关于法律援助代理事项的范围不包括医疗损害纠纷。 《河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二条原则性规定住所地或者事由发生地在河南区域内的公民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需要法律帮助,因经济困难,无能力或无完全能力承担法律服务费用的,经法律援助机构审查,可以获得法律援助。杜某某所要追求的免赔医疗纠纷受害方损失,不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范畴。 《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扩充的民事、行政法律援助事项范围包括请求因工伤事故、医疗事故、交通事故、产品质量等造成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赔偿的情形,但杜某某是希望得到律师免费帮助让他免赔受害方损失,并不是请求因医疗事故造成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赔偿的情形,不属于法律援助事项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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