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兴市陈某某家属与文某某损害赔偿纠纷调解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5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8年6月4日下午,资兴市某乡镇政府接报:某村某组的田埂上发现一具尸体。经公安干警现场勘查,证实死者为某村某组村民陈某某,其在自家承包地用耕田机耕田时,不慎压破地上的电线导致触电身亡。经了解,该电线是与陈某某同村的文某某为了养鸡场用电方便,在未经供电主管部门批准,且未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和设立警示牌的情况下,直接将电线铺设在地上,导致陈某某耕田时触电身亡。陈某某家属闻此噩耗后,立即找到文某某,为陈某某讨说法,要求赔偿100万元。

【调解过程】

鉴于文某某与陈某某均为同组村民,镇政府工作人员在稳定死者家属的情绪后,及时安排村调委会组织双方进行协商处理,同时提醒村调委会调解员要特别注意当晚双方的动态,随时与乡镇保持联系。但因双方分歧太大,村调委会无法促成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死者家属在赔付金额上不肯让步,又不想打官司,只想尽快解决纠纷,因此申请该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镇调委会)进行调解。镇调委会征求文某某同意后,受理了此纠纷,并指派经验丰富的调解员进行调解。 第一次面对面调解会上,调解员仔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又与双方进行了背靠背的沟通,了解到双方矛盾集中在以下几点:一是责任大小问题。文某某对自己私自铺设电线造成严重后果应承担的责任认识不到位,认为自己只应承担部分责任。二是赔偿标准问题。双方对赔付金额数额认识差距很大,死者家属按临近的广东省的标准来计算提出100万的赔偿,文某某提出只能按照湖南省农村标准计算赔偿额,且最多只愿承担25万,双方各持己见,互不相让。三是兑现能力问题。文某某因鸡场经营不善,家庭经济较为困难,如果达成协议,也难以一次性兑现。 镇调委会针对双方矛盾的焦点进行讨论分析,认为: 第一,文某某未经供电部门批准,私自在地上铺设电线,且未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和警示牌,导致陈某某意外触电死亡,文某某应对陈某某意外死亡负全部责任。 第二,赔付金额的计算应当以法律规定为标准,在此基础上双方再协商,逐步缩小差距。 死者的女儿女婿声称自己有专业的律师团队,认为其赔偿计算是以参照所在的广东省上年度统计公报的数据来计算的。调解员认为本案参照广东标准没有法律依据,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及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9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依照上述法律规定,本次事故的赔偿应以事故发生地即湖南省上年度统计公报数据来计算。死者为农村户口并在农村工作生活,1957年出生,现已61岁,只能按19年计算,死者家属获得的死亡赔偿金应是258720元。该解释第27条规定:“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湖南省2017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5013元,丧葬费应是30078元。以上两项合计288798元,再适当考虑精神抚慰金。当然调解遵循双方自愿原则,允许双方相互做出让步,最终达成协议。另外,死者的父母已死亡,两个女儿已经成年,且有劳动能力,不存在赡养、抚养的问题,死者的妻子眼睛患有白内障,但并未到严重影响视和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因此调解员认为死者家属提出100万元的赔付金额明显过高。 第三,关于兑现付款方式,文某某一再强调自己经济困难,要去贷款,如果实在拿不出也没办法,那就建议分几步走:文某某先支付一部分,让死者先安葬,其余的分三次付清,但是期限不能拖得太长,法律还是要跟他讲透,阐述清楚。 镇调委会统一意见后,调解员围绕以上几点,在第二次调解会上对法律关系、赔偿标准进行了入情入理的分析,耐心细致的疏导,促使双方当事人逐渐认可调解员的分析,对事实和法律已基本无异议,双方诉求差距在进一步缩小。在调解员的耐心劝说下,死者家属松口表示可以降低诉求。此后,调解员再接再厉,引导双方设身处地,将心比心为对方着想:文某某就此案要赔偿这么多,确实有一定的经济压力和心理委屈;但死者陈某某60岁刚出头,还是家庭的主要劳动力,现在出了这样的事,家属伤心是在所难免的。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采取各种调解方式,说服、唤醒当事人的真情和良知,最终双方同意了镇调委会的调解建议,双方握手言和。至此,该起因触电导致死亡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在不到两天时间内得以迅速成功调处。

【调解结果】

2018年6月5日,双方当事人签订了如下协议: 1.文某某一次性赔偿死者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叁拾万零柒拾柒元整(¥300077.00),死者家属自行安排死者陈某某后事。 2.赔偿款分三次付清,第一次支付拾万元(2018年6月8日中午前,文某某付给死者家属捌万元整,6月4日已付两万元),第二次2018年6月20日之前,文某某付给死者家属拾万元(¥100000.00),第三次在2019年春节之前,文某某付给死者家属剩下的拾万零柒拾柒元(¥100077.00)。 3.文某某应按期支付上述款项,如有违约,文某某还须按未付款的6%加付违约金。 4.本协议双方签字生效,不得反悔,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双方不再因为此事产生任何纠葛。

【案例点评】

该案涉及农村用电管理等公共安全问题,案件事实清楚,责任明确,调处的难点在于赔付金额与双方的心理预期差距很大。本案发生后,之所以得以及时成功调处,得益于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调解介入及时。从案件发生到介入调解,均为当天,镇村两级调委会接到群众的反映后,及时赶赴现场,迅速摸清死者死因及其近亲属关系,及时开展了疏导工作。 二是调解及时跟进。从案件发生,到案结事了,镇村两级调解人员始终不厌其烦,全天全程跟进,赢得了当事人对调解组织的高度信任。 三是多部门通力协作。参加此次调解的单位和部门有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综治办、司法所、派出所、市公安局刑侦大队、村委会、村小组的负责人,多部门联动配合。 四是调解情理法相融。整个调解过程中,调解员注意进行感情的沟通,有利于当事人达成共识,又于法有据,析法明理,使当事人双方心悦诚服的接受调解,最后达成协议,直至履行到位。 本案以调解的方式结案,既维护村民的合法权利,告慰了死者亲属,促使村民之间和睦相处,真正做到了从根本上化解了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的“第一道防线”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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