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刘某某,男,1995年10月生,小学文化,捕前无业,住广东省潮州市某区。刘某某因犯抢劫、盗窃、寻衅滋事罪,于2012年11月16日被广东省潮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判处罚金六千元,刑期自2012年6月2日起至2019年9月1日止。2012年12月13日交付广东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2014年5月29日转至广东省广州监狱继续执行。
【案件办理过程】
刘某某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期间,曾于2013年1月和3月分别因学习行为规范不认真和与警官谈话时态度较差扣2分和扣3分。经警官教育改造后态度有所转变。2014年转至广东省广州监狱继续执行后,2016年6月6日监狱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综合服刑人员刘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刘某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完成力所能及的劳动改造任务,确有悔改表现,服刑以来获得监狱嘉奖33次,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法对服刑人员刘某某提请减刑一个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2016年7月26日依法裁定对服刑人员刘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刑期至2019年8月1日止。 经过此次减刑案件的刑事政策教育,刘某某深刻认识到,只有做到认罪悔罪,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警察管理,认真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参加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才能获得相应的刑事奖励。在监狱警察的悉心教育和帮助下,刘某某坚定了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的决心,向监狱警察立下遵守纪律、服从管理、端正态度的改造承诺,并主动申请使用个人零花钱及劳动报酬向法院缴纳罚金。监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条款,为促进刘某改造,同意为其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利用个人零花钱及劳动报酬代缴纳罚金。2016年11月9日,广州监狱将代缴纳罚金申请材料提交给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意刘某某用个人零花钱及劳动报酬缴纳罚金两千九百元。 2017年10月24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广东省广州监狱二监区人民警察召开会议,集体研究服刑人员刘某某提请减刑案。会议综合服刑人员刘某某减刑间隔期间的表现认为,刘某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做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完成力所能及的劳动改造任务,确有悔改表现,服刑以来先后三次获得监狱表扬。同时,减刑间隔期间,刘某某主动提出使用个人零花钱及劳动报酬代缴纳罚金两千九百元,结合刘某某入监以来的狱内消费等情况,二监区集体会议认为,刘某某积极履行判决中的部分财产性判项,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建议依法对服刑人员刘某某提请减刑八个月。2017年10月30日,二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建议对服刑人员刘某某提请减刑八个月,并按规定进行公示,公示期无异议。 广州监狱二监区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审查。经审查,监狱刑罚执行部门认为,监区认定刘某某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同意监区提请减刑八个月的建议。 2017年11月22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部门的审查意见,召开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会议进行审议,并邀请驻监检察官列席会议。评审委员会认为服刑人员刘某某确有悔改表现,作出同意刘某某提请减刑八个月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服刑人员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服刑人员刘某某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提请刘某某减刑八个月的评审意见连同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的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2017年11月29日,监狱长办公会对服刑人员刘某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刘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刘某某减刑八个月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7年12月29日,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法裁定对服刑人员刘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18年12月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