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漳县法律援助中心对李某某依法不予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5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3年9月10日,杜某某驾驶自己的重型货车沿兰渝公路行驶时,由于操作不当货车逆行驶入公路旁李某某家房屋内,将李某某家的五间房屋的后墙全部撞毁,李某某家中的家具、摩托车等财产全部损坏。事故发生时,李某某在外地打工,其在家中的父母及女儿听到碰撞声及时逃出了即将倒塌的房屋,未发生人员伤亡。 杜某某向122报警,漳县交警大队处警。漳县交警大队责任认定书认定杜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某从新疆返回后,在交警大队的调解下,与杜某某达成房屋损害赔偿协议,约定杜某某赔偿李某某房屋及其他财产的损失90000元和水泥5吨。后来杜某某支付李某某35000元,杜某某承诺剩余部分等保险公司赔偿后,再一次性付清余款55000元及5吨水泥。但在保险公司给杜某某赔偿后,杜某某拒绝支付剩余赔偿款。 2013年12月15日,李某某向漳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要求指派援助律师为其代理诉讼。

【不予法律援助原因】

(一)申请人李某某未提交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经济状况证明,而且通过调查发现,申请人不属于低保户家庭,家庭经济条件较好,不符合经济困难标准。 (二)案件性质不属于法律援助案件的范围。

【法律依据】

(一)《甘肃省法律援助条例》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律援助应当提交下列证件,证明材料:1、居民身份证或者证明公民身份的其他有效证件,代理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2、经济困难证明;3、申请人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法律文书与案件相关的材料。而本案中申请人并未提交经济困难证明,其经济状况也不符合经济困难标准。 (二)《甘肃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六条第四项规定: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以及其他人身伤害事故造成人身伤害请求赔偿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本案中并未涉及人身伤害,只有财产损害赔偿,不属于法律援助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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