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那某娜于2019年11月29日生下一子,即那某宇,其称该子的生父系姜某明、高某美之子姜某新,已于2020年11月16日去世。 为明确姜某明、高某美与那某宇是否存在祖孙关系,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委托我所,要求对姜某明、高某美是否为那某宇的生物学祖父母进行鉴定。
【鉴定过程】
按照GA/T 383-2014《法庭科学DNA实验室检验规范》中的方法进行检验。采用GSTAR? 25和GSTAR? 22 Plus试剂直接扩增上述四人的样本DNA,采用GSTAR? 29Y试剂直接扩增姜某明和那某宇的样本DNA。扩增产物经Applied Biosystems 3500遗传分析仪检测、GeneMapper? ID-X v1.6软件分析,检测各基因座的基因型。 检验结果显示,阳性对照分型正确,阴性对照未检见特异性峰,各样本分型省略。
【分析说明】
1.Y染色体遗传标记的结果分析 男性的一对性染色体由X染色体和Y染色体组成,X染色体来自其生母,Y染色体来自其生父。法庭科学检验使用的Y染色体遗传标记具有男性伴性遗传的特征,如果在遗传过程中不发生基因突变的话,男孩与其生物学祖父具有相同的Y单倍型。本次鉴定使用29个Y染色体STR以及1个Y染色体InDel(Yindel)遗传标记进行分析,具有很强的将非同一父系男性个体排除亲缘关系的能力。 根据SF/Z JD0105007-2018《法医物证鉴定Y-STR检验规范》分析姜某明和那某宇的检验结果,二人在29个Y-STR基因座和1个Yindel上,分型结果表现一致,不排除那某宇与姜某明来自同一男性家系。 2.常染色体遗传标记的结果分析 本次鉴定使用43个常染色体STR遗传标记的检验结果进行分析,采用中国群体遗传学资料进行统计计算,遗传标记的累积平均非祖父母排除率为1-1.8926×10-11。 祖孙关系鉴定系隔代亲权鉴定,在常染色体遗传标记上,根据孟德尔遗传定律,孩子与亲生父母各方必定有一个等位基因同源。因此,第三代(孙)个体必定有一个等位基因源自其祖父母。 分析姜某明、高某美、那某娜和那某宇的DNA检验结果,在43个常染色体STR基因座上,那某宇的一对等位基因中的一个可以从那某娜的基因型中找到来源,另一个可以从姜某明或高某美的基因型中找到来源,这种表现符合遗传规律。根据SF/Z JD0105005-2015《生物学祖孙关系鉴定规范》中祖孙关系指数的计算方法和判定规则,计算上述43个常染色体STR基因座的累积祖孙关系指数为1.5460×1016,该检验结果支持姜某明、高某美是那某宇的生物学祖父母,不支持其他随机个体是那某宇的生物学祖父母。 综合Y染色体遗传标记和常染色体遗传标记的检验结果,支持姜某明、高某美是那某宇的生物学祖父母,不支持其他随机个体是那某宇的生物学祖父母。
【鉴定意见】
检验结果支持姜某明、高某美是那某宇的生物学祖父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