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公证让房产顺利落户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4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汉川市XX镇熊某与丈夫胡某按揭贷款购买了一套房屋,不幸的是,丈夫胡某在房屋购买之后却因病死亡了,该房屋尚有贷款未还清,熊某到不动产登记部门要求将房屋过户到自己的名下,工作人员建议熊某办理公证。公证处接待人员听完熊某的陈述后,告知熊某的情况需要办理的继承公证,但因其房产涉及银行贷款,建议办理公证前与银行进行沟通,以免出具的继承公证书不被银行采用。同时公证处一次性的告知了熊某办理公证所需的证明材料(1、提供死者的死亡证明;2、提供载有死者第一顺序继承人信息的亲属关系证明;3、提供购房合同及发票等),并告知需要全部的继承人共同到公证处申请办理公证。随后,公证处积极与贷款银行进行沟通,银行称熊某可以凭公证书办理抵押权人变更的相关手续,同时公证处与不动产登记部门也取得了联系,并将银行和不动产登记部门的意见及时向熊某反馈了,熊某表示房屋所欠贷款已经不多,待还清贷款后再办理公证。之后熊某于2019年X月XX日正式向公证处提交申请,要求办理继承权公证。公证处受理公证申请后,审查了熊某提供的各项证明材料,因被继承人的父亲年事已高,主动上门为老人提供了服务,随后公证处对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情况进行了核实,对被继承人的婚姻状况、有无遗嘱的情况分别登陆遗嘱平台和通过省公协查询婚姻记录结果,考虑到已近年关,熊某又急需过户,两天后公证处为其出具了公证书。腊月二十九,公证处接到熊某的电话,称不动产中心已受理了她的申请,年后就可以领取不动产权证书了。电话中熊某对公证处表达自己的谢意,并送上了新年的祝福。至此,这件继承公证事项就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继承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法律的规定和继承人的申请,依法证明继承人的继承行为真实性、合法性,确认继承人的继承权的活动。继承公证是公证实践中办理数量最为庞大的业务之一,普遍用于继承不动产和存款。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9)鄂汉川证字第XXX号 申请人: 胡某,男,XX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湖北省汉川市XX镇XX村XX庙XX号。 熊某,女,XX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湖北省汉川市XX镇XX村XX庙XX号。 胡大某,男,XX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浙江省XX市XX区XX镇XX区XX号。 胡小某,男,XX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湖北省汉川市XX街道办事处山XX村XX号。 被继承人:胡某某,男,XX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生前住湖北省汉川市XX镇XX村XX庙XX号。 公证事项:继承 申请人胡某、熊少清、胡大某、胡小某因继承被继承人胡和平的遗产,于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并提供了以下证明材料:身份证、户口本、汉川市档案馆人口普查表、商品房买卖合同、销售不动产统一网络代开发票二张、中国建设银行个人贷款结清证明、汉川市公安局小河水陆派出所证明等。 本处向申请人告知了继承公证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以及申办公证的权利义务关系。申请人承诺所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无误,如虚假或遗漏,对他人造成的损失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对申请人胡某、熊少清、胡大某、胡小某进行了询问和告知,对知情人张三(男,XX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李四(男,XX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进行了询问和核实,现查明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胡某某于二〇一七年八月八日因病死亡。 二、该公证事项涉及被继承人胡某某与其配偶熊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有:共同购买的位于汉川市XX路XX公寓第XX号楼幢X单元XX号房的房屋一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川房预售许字[2012]XXX号,合同约定建筑面积:XXX平方米。 三、据被继承人的所有继承人称: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我处在中国公证协会综合信息平台内未查询到被继承人胡某某的备案信息。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及遗赠扶养协议无异议,截至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 四、被继承人胡和平的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熊某;父亲胡某、母亲先于其死亡;子女共二人:长子胡大某、次子胡小某。 五、现继承人胡某、胡大某、胡小某均表示放弃继承被继承人胡某的遗产,并在我处发表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继承人熊某要求继承被继承人胡某某的遗产。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上述夫妻财产的一半为死者胡某某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遗产应由其配偶、父母、子女共同继承。因被继承人胡某某的母亲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现被继承人胡和平的父亲胡某、长子胡大某、次子胡小某均表示放弃继承被继承人胡某某的遗产,故被继承人胡某某的上述遗产应由其配偶熊某一人继承。 湖北省汉川市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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