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7年2月6日被鉴定人在工作时被机器绞伤左前臂。
【鉴定过程】
(一)病历摘要 2017年2月10日住院病历 现病史:左前臂疼痛、流血、活动受限3小时,左上肢强迫于端扶屈肘近90度位,左前臂中段前内侧见一约2.0厘米创口,污染,骨质外露,左前臂成角畸形,中下段中度肿胀,见数处表浅擦挫创面,局部压痛阳性,纵向叩击痛阳性,可触及异常活动及骨擦感,因疼痛,左肘腕关节屈伸运动明显受限,左上肢皮肤感觉正常,左手指运动正常,左桡动脉搏动有力。……于2017年2月16日在臂丛麻醉下行左尺桡骨中下段开放性粉碎性骨折切开复位钢板内固定术…… 出院诊断:左尺桡骨中下段开放性粉碎性骨折。 (二)法医学检验 1.检查方法 按照《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JD0103003-2011)和《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实施规范》(SF/ZJD0103006-2014),对被鉴定人徐某某进行检验。 2.法医临床检查 被鉴定人步入诊室,发育正常,营养中等,神志清醒,查体合作。左前臂尺、桡侧各见1长12cm手术切口,愈合佳,压痛不明显,左肘及左腕关节活动正常,前臂旋转轻微受限。 3.检材摘要 2017年2月10日四平市XXX医院第XXX号徐某某X线片显示:左尺桡骨中下段骨质不连续,完全移位伴成角明显,有多个碎骨块影。 2017年2月17日四平市XXX医院第XXX号徐某某X线片显示:左尺桡骨中段骨折内固定术后,位置良好,骨折线模糊。
【分析说明】
根据检查所见结合医疗文证记载及X线片显示分析认为:被鉴定人因外伤致左尺桡骨中下段开放性粉碎性骨折等,临床行左尺桡骨中下段开放性粉碎性骨折切开复位钢板内固定术予以治疗。目前查体见被鉴定人左前臂尺、桡侧各见1长12cm手术切口,愈合佳,压痛不明显,左肘及左腕关节活动正常,前臂旋转轻微受限。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联合下发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第5.10.6.8条之规定,评定被鉴定人损伤的后遗症不构成伤残等级; 待骨折愈合后需要将其内固定物予以取出,其治疗费用约为壹万捌仟元。 被鉴定人因外伤致左尺桡骨中下段开放性粉碎性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后,2018年2月1日X线片显示:左侧桡骨骨折尚未完全愈合,故参照《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GA/T 1193-2014)第A.5条、第10.2.5条之规定,综合评定其误工期为自外伤之日起致伤残评定前一日(2018年5月9日);护理期为自外伤之日起90日;营养期为自外伤之日起180日。
【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徐某某因外伤致左尺桡骨中下段开放性粉碎性骨折钢板内固定术后,评定其损伤的后遗症不构成伤残等级;将其内固定物予以取出的治疗费用约为壹万捌仟元;综合评定其误工期为自外伤之日起致伤残评定前一日(2018年5月9日);护理期为自外伤之日起90日;营养期为自外伤之日起18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