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申请人吴某荣、李某、韦某体于二0一七年二月三日来到我处,申请办理《屏南某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公证。 申请人称屏南某投资有限公司注册登记的股东为吴某荣和韦某体,其中:吴某荣出资额为人民币1640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82%,韦某体出资360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18%。上述吴某荣名下的出资(总额1640万元)中,李某(自然人)实际出资1200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60%、李某个人投资成立的屏南某商贸有限公司实际出资400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20%,吴某荣实际出资4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2%。公司成立时李某(自然人)是国家干部,由于政策限制,其个人实际出资占有的60%股权和李某投资成立的屏南某商贸有限公司实际出资占有的20%股权全权委托吴某荣代持(签订有代持股协议),现李某已经退休,准备向工商管理部门申请,将上述吴某荣代持的股权变更到李某本人和李某个人投资成立的公司名下。因公司于二0一三年四月二十日召开的临时股东会形成的《屏南某投资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股东会决议》中,记录有各股东的实际出资情况,市场监管部门要求他们提供当时签订过的股东会决议,并且经公证机构公证。为顺利办理公司股权变更登记手续,特申请办理该股东会决议公证。 当时签订股东会决议的主要内容为:一、同意公司类型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控股)。二、同意公司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增加至2000万元人民币。本次增加的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共计1400万元人民币,以货币形式出资,于二0一三年四月三十日前缴足。其中由股东吴某荣增加出资1040万元人民币,股东韦某体出资360万元人民币。本次增加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后,公司股东出资及出资比例如下:1、股东吴某荣出资额1640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82%(其中李某出资1200万元人民币,占总额60%,屏南某商贸有限公司出资400万元人民币,占总额20%,股东吴某荣出资40万元人民币,占出资总额2%)。2、股东韦某体出资额360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18%。三、同意就上述变更事项重新订立公司章程,新公司章程自本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查明申请人股东身份并经参会的上述股东会决议相关人员确认后,我处认为决议内容真实,因公证人员未在现场参与,且经与市场监管部门协商,以证明“签名印鉴真实”的方式为申请人及时出具了公证书。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XX)XX字第XX号 申请人: 吴某荣,女,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福建省屏南县某路某号。 韦某体,男,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福建省屏南县某路某小区某室。 李某,男,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福建省屏南县某路某号。 屏南某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李某,男,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职务:董事长。 公证事项:签名、指印(印鉴) 兹证明申请人吴某荣、韦某体、李某和屏南某商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某于XX年XX月XX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面前确认,前面的《屏南某投资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上的签名、指印(印鉴)是他们亲自所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屏南县公证处 公证员 二0一七年二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