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李XX,又名“李启洪”,男,1975年3月22日出生,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宝兴县永富乡,因非法运输、出售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经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24日以(2007)荣法刑初字第12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2007年6月16日至2017年12月15日止,于2007年10月31日送重庆市三峡监狱服刑改造,2009年6月18日调入重庆市垫江监狱执行刑罚。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于2011年7月14日获减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至2016年12月15日止。2013年7月8日,宝兴县社区矫正领导小组办公室致函监狱,因该犯家处地震灾区,受灾严重,上有生活不能自理的老人,下有未成年子女,急待重建家园,建议为该犯办理假释。
【案件办理过程】
2013年7月8日,监狱收到宝兴县社区矫正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对李XX予以假释的建议函”,重庆市垫江监狱立即与驻狱检察室、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协调,经集体讨论,考虑到李犯家处宝兴县地震灾区的特殊情况,同意启动对李犯的假释程序。 2013年7月12日,监狱委托宝兴县司法局对李犯适用假释后对当地社区的影响进行调查评估,同年8月9日,宝兴县司法局经调查评估后,作出了同意纳入社区矫正的意见。 2013年9月1日,监区民警集体研究认为:罪犯李XX在服刑期间,表现较好,并获得3次记功,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因地震灾害,家中确有困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3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81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62条第2款、《重庆市监狱管理局关于提请罪犯减刑假释的实施细则》第3章第25条第4款的规定,符合假释报请条件,一致同意按规定报请假释。同日,监区长办公会对该犯假释案件进行会议审核,认为:该犯符合假释报请条件,同意上报假释。 在科室审查中,重点对罪犯李XX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情况进行了调查,分别找其他罪犯、罪犯本人、管理民警谈话了解罪犯李XX服刑以来的一贯表现,利用心理测试手段,了解其心理特征和性格特点,再结合社区调查评估意见,初步作出了“不会有再犯罪危险”的预判,家中的确面临重建家园的实际困难,建议报请假释。 2013年9月12日,检察院作出了“建议对罪犯李XX依法提请假释”的意见。 科室审查结束后,于2013年9月22日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会评审,并邀请了驻狱检察室列席会议,会上,与会人员一致同意对该犯报请假释。 2013年9月22日至9月28日,分别在监管区及办公区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不同意见。 2013年9月29日,监狱长办公会研究,同意按监狱减刑假释评审会意见报请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案件办理结果】
2013年10月21日,经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罪犯李XX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获得监狱记功三次,确有悔改表现,已实际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没有再犯罪危险,可以假释。裁定对罪犯李XX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为:2013年10月21日至2016年12月15日。 该案正值地震灾后重建的特殊时期,案件的成功办理,不仅体现了司法机关对灾区人民的关心和支持,彰显了司法的公平与正义,维护了社会、家庭的和谐与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各部门各阶层的共同任务。监狱作为构建和谐社会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把和谐社会的破坏者改造成为和谐社会的建设者,维护和谐社会的安全稳定等重要职责。我们作为刑罚的执行者,应该以科学发展观和创新精神执行假释制度,开创刑罚执行的新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