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简要案情 周某,女,27岁。2016年3月21日14时,周某与人发生纠纷,被人用白色塑料铁锹打伤头部,坐到路边哭泣,其当时怀有身孕,被送至医院住院治疗。 病历摘要 入院后检查“尿妊娠试验阳性,胎儿B超无异常”。末次月经时间为2016年2月3日。查体见“头右枕部可触及约4×4cm血肿,未有明显波动感,局部触痛”。2016年3月27日周某诉“昨晚阴道流液,量不多,无腹痛及阴道出血”后,医院给予肌注黄体酮保胎治疗。2016年4月3日被鉴定人周某诉“无腹痛,阴道有少量咖啡色分泌物”,2016年4月17日周某诉“阴道少量血液,红色”。2016年5月29日周某突然阴道流出大量液体,规律宫缩,阴道口可见血液流出,宫口开大3cm,阴道内可及胎儿下肢肢体,转产房分娩一男婴,身长约16cm,外表无明显畸形,胎盘胎膜自行娩出完整,子宫收缩可,阴道出血不多。 2016年8月19日,北京天目某司法鉴定所对周某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1、周某被他人殴打致头部血肿,其损伤已构成轻微伤。2、周某为宫内早孕,被他人殴打致头部、肩部等软组织损伤,后跌倒于地致难免流产,其外伤与难免流产过程存在因果关系,外力应起到主要作用,参与度系数为60-90%,具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二级。 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接受×某公安局委托,要求对周某的损伤程度进行重新鉴定,送检材料包括胎盘及脐带病理切片20张。
【鉴定过程】
周某伤后1年余来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检查,自诉目前情况:头晕不适。既往怀孕三次,足月生产一次,流产两次。2011年曾行胆囊摘除手术。本次怀孕后无感染、发热及用药史。 检查:一般情况良好,步入检查室,神志清楚,营养发育一般,查体合作,对答切题。头面外观无异常,体表未见明显外伤痕。四肢感觉运动如常。 病理组织学切片镜下所见:胎盘边缘可见大片出血,伴周围片状中性粒细胞浸润,部分呈脓细胞改变;一条脐静脉和两条脐动脉淤血。
【分析说明】
根据现有鉴定材料,分析如下: ①现有资料反映被鉴定人周某存在明确的头部外伤,但不支持存在直接的腹部外伤,伤后B超检查未见明确宫内损伤表现。 ②被鉴定人周某既往有过一次流产,但尚不能确定为习惯性流产。 ③被鉴定人周某本次为早期流产,早期流产因素较多,外伤只是诸多因素之一。 ④被鉴定人周某本次流产发生在外伤后两月余,远超过法医学鉴定认定外伤性难免流产三天内的时限。 ⑤被鉴定人周某血HCG阳性,支持怀孕之诊断。 ⑥被鉴定人周某外伤后早期无阴道流血或流液、伤后第5天(2016年3月26日)首次出现量不多的阴道流液、伤后13天(2016年4月3日)首次出现阴道有少量咖啡色分泌物、伤后27天(2016年4月17日) 首次出现阴道少量红色血液,上述表现与外伤性难免流产表现存在较大出入。 ⑦被鉴定人周某伤后两月余(2016年5月29日)突然阴道流出大量液体及血液,出现规律宫缩,宫口开大3cm,阴道内可及胎儿下肢肢体,继之分娩一男婴,身长约16cm,外表无明显畸形,印证流产的发生。病理组织学检查确定宫内炎症、出血的存在。 综上分析,依据现有资料我们不能确定被鉴定人周某2016年3月21日外伤与其2016年5月29日流产之间存在明确的因果关系。故此,不宜引用“外伤性难免流产”条款进行损伤程度评定。 现有资料显示,被鉴定人周某2016年3月21日头部外伤致头皮血肿。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5.1.5条b款之规定,其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周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