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侯某某,男, 1994年8月22日生,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郸城县,因运输毒品罪被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5日以(2015)临中刑初字第18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附加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万元(未履行,罪犯提交了贫困证明),刑期自2015年1月9日起至2030年1月8日止,于2015年8月11日送云南省临沧监狱执行刑罚。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做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5年8月至2017年8月的改造中,获记表扬四次,确有悔改表现。
【案件办理过程】
监区根据该犯的现实改造表现,获记表扬四次,生效裁判文书中财产性判项(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万元)虽然没有履行但有贫困证明且月均消费100.88元等情况提请对该犯减刑八个月。减刑材料报到刑罚执行科审查过程中,发现罪犯侯根根的贫困证明上加盖的公章是“郸城县某某镇民政所学生救助专用章”,非当地民政部门公章,多了“学生救助专用章”7个字。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在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上,刑罚执行科将贫困证明存在瑕疵的情况作了说明,评审委员会成员对贫困证明的有效性意见产生分歧,评审委员会最终作出对该犯减刑幅度八个月,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同时,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检察机关认为,罪犯罗某某符合提请减刑条件。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减刑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在监狱长办公会上,汇报了评审委员会成员对贫困证明的有效性意见产生分歧,最终监狱长办公会认为证据材料的证明力方面存在缺陷,决定对该犯提请减刑六个月。
【案件办理结果】
罪犯侯某某的减刑卷宗材料报送到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后,监狱专门就该犯的贫困证明上的公章存在瑕疵的情况作了说明,法院认可监狱对该犯提请减刑六个月的意见,于2017年12月20日以(2017)云09刑更732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5年1月9日起至2029年7月8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