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用于为女儿购买房产的监护公证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赵某,女,20XX年X月X日出生,未成年。其父母于20XX年申请自愿离婚,离婚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女儿赵某由父亲抚养,其父亲于20XX年X月为女儿购买一套房屋,在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时因赵某未满18周岁,根据呼和浩特市不动产管理部门要求其父亲出示《监护》(身份)的公证。 公证员了解情况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有关监护的规定告知了赵某某办理上述公证所需资料(赵某某本人的身份证、户口本、离婚证、离婚协议及女儿赵某的身份证、户口本、出生证明,上述资料均为原件),公证员对照申请人提交的户口与出生证明核实内容完全一致,在审查核对无误的基础上出具了公证书。 所谓监护权,是监护人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 人身权益、财产权益所享有的监督、保护的身份权。是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 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实施管理和保护的法律资格。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8)内证民字第XX号 申请人:赵某某,男,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XXXX,住址:XXXX。 关系人:赵某,女,二〇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0XXXX,住址:XXXX。 公证事项:监护(身份) 兹证明赵某某是关系人赵某的父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七条规定,赵某某是其未成年子女赵某的法定监护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蒙古自治区公证处 公证员 二○一八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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